分享

药店这种促销千万别搞!被投诉了……

 茂林之家 2022-07-01 发布于湖南

药店促销,是搞业绩必不可少的营销手段,但不谨慎也容易摊上事。

这个提醒了药店要注意了!

内蒙古自治区官方通报的一则处罚就给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

据报道,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市内某药店看到店内悬挂的活动广告,内容是“预存600元,赠送600元药品,再送10公斤装大米一袋”,消费者认为预存600元可以买药,还能再获得600元的赠药,感觉活动力度很大,就交钱预存了600元钱。可当消费者领取了赠送的药品和大米后,被药店销售人员告知预存的600元相当于办理了会员资格,可以享受此次活动,不能再用于购买药品。

消费者认为药店广告内容有欺骗消费者行为,果断进行了投诉,要求退回预存的600元钱或允许用预存的钱购买药品。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药店广告内容确实存在着歧义,有误导消费者成分,遂对药店经营者进行了约谈,指出了药店广告内容中存在的问题。

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药店经营者认识到错误所在,同意根据广告内容,在不索取已经赠送物品的同时将消费者预存的600元钱退还给消费者。

药店买赠促销也容易违规!

浙江:

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在一家药店发现店员存在违规促销药品行为,该药店店内一张海报上赫然写着“××牌参芪阿胶胶囊限时优惠,买二赠一”……起初,执法人员并没有太在意,毕竟药店也要顺应市场经济,有些保健食品做促销也是常有的事。可当执法人员顺手拿起一盒“××牌参芪阿胶胶囊”一看,却发现了问题。

原来,该品外标签上印有红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显然,该药店的做法已经违反上述规定。

该行为属于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此外,执法人员还提醒该负责人,药店经营场所的药品促销信息很容易变成“广告”。而我国法律法规对药品广告有专门的审查要求,广大药店经营者应当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合肥:

药品“买三送一”、“买四送一”,近日,合肥一药店因开展药品买赠促销,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近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辖区一家药店“非处方药”货架上标有“买三送一”、“买四送一”等买赠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正在开展买赠促销的“某某牌参芪首乌补汁”、“某某牌加味逍遥丸”产品外标签上均印有红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该促销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随后,执法人员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药店制作买赠广告真的要小心谨慎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直接影响人体生命健康,药店采取“存储消费”、“买药赠药”等等其他方式进行促销,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不理性的购买过量药品,产生用药风险,造成药品过期浪费。“买药赠药”促销模式不可取,一经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病情用药请咨询药师或医生。
内容来源 | 药店头条、连锁药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