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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开除员工并注明:永不录用,侵犯员工名誉权吗?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7-02 发布于福建
当今社会,很多用人单位在开除员工时,都喜欢用“永不录用”作为加码的惩戒措施,有点“永不录用,以绝后患”的味道!
如果将这样的通知发在群里,是否算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呢?
“离职后,公司捏造事实,在工作群里对我进行通报批评,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必须道歉赔偿。
“我们是对事实的陈述,并无夸大。况且是发到内部群,并没有对阿力的名誉造成损害。”
在工作群里对离职员工进行通报批评,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吗?
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9月,阿力与石狮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为3年。2021518日,石狮某公司要求阿力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理由是认为阿力利用职务之便与供应商有不正当经济往来。阿力据理力争并明确拒绝公司的无理要求。次日,公司提出给予阿力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阿力考虑到双方已经没有信任基础,无奈同意了公司的方案。双方约定,公司在610日,连同5月份的工资报酬一并支付给阿力。
2021年5月20日,在阿力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在工作群中发布《关于对阿力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为“阿力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合作伙伴,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回报,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相关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永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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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力诉称,自己在工作中恪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往来沟通均正当、合法、合规、合理,公司发布在群里的《通知》认定其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回报等,为虚构、捏造内容,且自己与公司属于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为此,阿力起诉至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贬损其人格,给其在同事、朋友和家人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求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
判决结果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石狮某公司与阿力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对阿力作出通报批评的通知,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永不录用”与事实不相符,因通知内容缺乏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与事实依据,故石狮某公司将上述通知发布至微信群,可能为不特定的他人获悉或转发,足以使公众对阿力作出不良猜测,从而降低阿力的社会评价。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阿力的名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石狮某公司更正《关于对阿力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中的不实内容,并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及原发布上述通知的微信群中发布,为阿力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同时,向阿力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张贴不少于7天
阿力要求石狮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费各5000元,因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受经济损失及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其相应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后思考
如果公司所言的情况是真实的,在公司内部群里对离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广而告之,会被认定为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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