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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同居保姆!?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丈夫遗赠同居17年保姆3套房,价值近4千万!法院:违背公...

 刘锡春律师 2022-07-02 发布于四川

【房产赠同居保姆!?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丈夫遗赠同居17年保姆3套房,价值近4千万!法院: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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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即便事出有因,刘高达与杨娴琦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法院认为,刘高达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高达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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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NEWS

深圳一男子生前立遗嘱,将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3套合计300平方米、价值近4千万的房产,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近日,深圳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遗嘱无效,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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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丈夫与保姆同居17年

1995年,刘高达(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彼时,其妻子陈某47岁,共同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却不和。

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

2001年,刘高达因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

2010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旧村改建,刘高达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其5个子女均分得了100-503平方米不等的回迁房面积,其妻子将份额主动给了三个儿子,只自留了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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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大冲村

法院查明信息显示,刘高达获分的300平方米,具体房屋是南山大冲城市花园3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

记者查询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表,该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刘高达300平方米的房产价值近4000万元。

丈夫曾2次立遗嘱,将遗产赠予保姆

在与保姆同居期间,丈夫曾两次向法院提出与妻子离婚,并立下遗嘱。

根据判决书——

2015年7月,刘高达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高达与妻子陈某离婚的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2月生效。

2016年8月,刘高达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多年。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然而,刘高达在二审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深圳中院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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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达直到去世前,都是与杨娴琦一同生活。杨娴琦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刘高达曾两次立下遗嘱。

根据《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

2017年8月4日,刘高达立下了自己的第一份自书遗嘱,提及刘高达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的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娴琦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娴琦所有,杨娴琦作为保姆对刘高达关心照顾十多年,以此财产赠送表示心意。

2017年6月19日,刘高达再次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

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娴琦已与刘高达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杨娴琦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娴琦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高达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娴琦所有。”

该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有在场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立遗嘱人”处的签名字迹为刘高达本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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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陈某对遗嘱不予认可。刘高达去世后,陈某对刘高达遗留的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2018年,杨娴琦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三套房。

一审判决:两套房产归妻子,一套房产由保姆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高达生前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其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确认《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高达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杨娴琦和刘高达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刘高达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综上作出相应判决。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陈某与杨娴琦双方都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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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该遗嘱行为无效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深圳中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刘高达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高达与杨娴琦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深圳中院认为,刘高达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高达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综上,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娴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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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认为不合理,妻子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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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最终判决比较合理,违法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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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判决,你怎么看?

欢迎在留言区表达你看法~

来源:深圳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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