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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贸港市场主体的政策、法律与税收指引

 天堂的咖啡屋 2022-07-02 发布于海南

第一篇自贸港产业基础政策

一、自贸港市场主体的政策、法律与税收指引

海南自贸港的市场主体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市场主体没有什么两样,目前的法律体系仍是适用全国性法律法规。至于如何选择市场主体可参见本人所编写的《新创企业法律风险简明读本》一书中《经营实体的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一文。

据统计显示,自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至2021年6月海南新增市场主体共计42.8万户,环比增长52.31%;其中新增企业约20万户,环比增幅达到136.73%。截止2021年6月全省共有市场主体134.68万户,其中2020年6月以来新增量占比接近1/3。新增市场主体数量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个领域累计占新增市场主体总数近70%。2021年上半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979家接近2020年全年(1005家),比2019年同期增长500.61%,同比增长384.65%。作为对利益拥有最灵敏嗅觉的群体,如此争先恐后如过江之鲫般在海南自贸港成立市场主体,可想而知其中的意义所在。

(一)在海南自贸港成立市场主体的必要考量

太史公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商人选择海南自贸港成立市场主体必有其独特目的与需求。那么,海南自贸港成立市场主体之始即极有必要对潜在利益进行优劣评析。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出六方面自由便利措施,通过货物贸易零关税、零壁垒,服务贸易既准入又准营推进贸易自由便利,通过实行“非禁即入”制推进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同时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税收制度,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成本洼地。——简而言之,通过低干预、精准化的监管及特殊税收优惠制度,实现人员、资金、货物、数据自由便利流动及税收减让,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运营成本、合规成本大为降低,而让企业获得在别处无法获取的利润。

1、政策层面:海南自由贸易港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如《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共分为14大门类,分别是: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这14大门类产业,涉及的产业项目种类143种。

企业在海南成立市场主体,需要自行判断是对着海南自贸港的什么优势而来,是因自由便利,还是因税收优惠,或者海南的独特自然资源、还是因区位便利?评析政策的结果应是最终所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的红利与收益。

2、产业基础 海南的各类产业基础极其薄弱,旅游业虽说是海南的主导产业,但除了椰风海韵碧水蓝天深呼吸之外再加海景房大力对外出售,仍没有形成独家竞争力的旅游产业链或产品链。虽然所谓的医美或者康养旅游方面在博鳌乐城初见端倪,但何时能形成产业运营仍是个未知数。除了不成规模较有热带特色的种植农业与养殖业外,工业方面稍有基础的就是众多以仿制药或代加工为主的缺乏自我研发可持续竞争能力的中小型药企。因此无论是服务业、热带大农业、工业海南目前都缺乏相应的产业链与人才资源支撑,存在产品研发、供应链、销售链的短板,对于企业投资来说,这就是成本这就是费用。

3、人力资源 除了产业基础薄弱之外,从人力资源方面来讲,海南自身人口数量相关较少,无法提供发展面对服务业、大农业、工业的所需的具备工业化基础知识大量劳动力,根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全省人口1008万,适龄的劳动人口659万,而初中文化程度的800万,城乡人口分布是60.27%对39.73%。因此海南也不会是一个产品大规模销售的终端市场。

另一方面海南教育发展水平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相对落后位置,全省仅有1所“211大学”,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欠缺,高质量的中职学校优质资源紧缺,多元化教育需求满足能力不强。当下无论是人才培养还是人才后续教育方面都较难满足当地产业发展的要求。

4、区位资源优势,海南具备得天独厚的中国唯一海岛热带资源,生态优美、气候迷人,拥有200多万平方的海洋资源优势和背靠14亿人大陆市场,位于北部湾经济圈、南海经济圈、东盟经济圈、泛珠三角经济圈等各经济圈叠加和交错的关键区位点,是国内企业东南亚发展,太平洋拓张乃至向全球资源整合的战略基点。海南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及多样丰富的物产资源,比香港、新加坡具备更为蕴厚的发展腹地与后劲。

是否在海南成立市场主体的选择主要会受成本、市场、政府以及企业战略抉择等因索的影响,最终都需要进行一个综合评析。

企业的运营成本主要由生产成本、运输成本、交易成本、税收优惠构成,这一系列成本的综合作用牵动着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意向;市场需求是确定市场供应量的先决因素,因而产品的销路会指引企业资金投向;而政府的服务效率,透明程度,及产业政策的导向和限制,又会作用于产业的区域发展环境,进而影响企业的决策。且同一产业的企业如所处价值链环节不同,企业考量的侧重点也随之而异。再者,企业要明确自己是基于什么样战略目标在海南自贸港成立市场主体的,如出于避税的目标设立总部基地、研发中心,则除了税收优惠之外,还需更关注政府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服务水平,政策导向,营造的投资环境,如人才及教育资源是否富足。

(二)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相关的法规与政策

自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发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及海南省政府陆续出台了近百项有关促进海南自贸港各项建设发展的政策,但这些政策一般都是短期性、试验性的,时效也就一两年或三四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这一基础法律颁布前后,海南也在积极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但成效或者说实际效用如何,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与试行。

一)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设立、注销与运营方面的法规规章

1、《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是在2019年1月1日颁行的登记条例,顺应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趋势,改变以往行政机关主动监管的工作模式,推行以信用约束为主的事中事后服务监管。主要的特点有:(1)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不再做强制性规定;(2)简化简易注销公告程序,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原来的45日大幅压缩至7日,公告方式由报纸公告改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实施信用约束与信用修复制度,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行为未改正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申请事项,予以限制或者禁入;(4)同时加强对未核实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和抽查;(5)部分区域非禁止性行业,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经营制度。

2、《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2021年12月1日颁行,针对当前广受诟病的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法治的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引导或者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减少“失联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占用的社会资源,突出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一般注销、简易注销、除名、依职权注销、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其主要特点:(1)明确并规范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2)优化简易注销程序,缩短简易注销公示期至七日,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须公示;(3)建立除名制度,及时清出失联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对失联市场主体作出除名决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市场主体名称;(4)建立依职权注销制度,强制退出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市场主体;(5)明确责任,保障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创新规定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市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3、除上述法规之外,目前修订公布的市场主体一般性经营类的法规还有《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等,部分法规则是针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等等,则在后面相关产业的评述中我们会予以说明。

二)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运营方面的政策

1、贸易政策方面,则有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关总署有关洋浦保税港区监管的规定与配套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及配套政策、《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等。

2、投资政策方面,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推出了五大领域22条创新性政策举措,包括支持海南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其他有发改委、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海南省《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及配套政策,《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3、金融政策方面,人行等四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及配套政策,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例如,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有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等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离岸国际贸易等一系列暂行规定。

4、运输政策,在《商贸、物流、航运(空)、仓储的政策、法律与税收指引》里予以阐述评析。

5、产业政策与园区政策 在新能源、航天、医疗、旅游、教育等等的各个产业政策、法律和税收指引里予以阐述评析。

6、保障措施系列政策,如司法服务,行政管理、土地供给等系列政策,会在《专业服务(服务贸易)产业的政策、法律与税收指引》、《自贸港产业用地的政策、法律与税收指引》、《自贸港集体土地的政策、法律与税收指引》予以阐述评析。

(三)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相关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之自贸港就如紫外线之阳光,就所有在自贸港成立市场主体来讲,往往其利润的主要或者重要来源自税收优惠。因此自贸港的税收政策是需要任何一个在海南自贸港成立的市场主体逐一了解、理解并灵活适用的。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之规定,各类政策及措施分为2025年前及2025年全岛闭关后两个阶段。2025年前税收政策基本属于探索性、试验性和阶段性措施。

一)2025年前实施的税收政策措施

1、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 对符合条件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配套政策《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降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见下文详解。

3、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税收政策聚焦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制度安排,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生产设备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及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对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管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及配合政策《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2)交通工具 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小客车、房车、飞机、汽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贸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方面,船舶(含游艇)以及航空器为8年,车辆为6年。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及配套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原辅材料 在海南岛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或“零关税”原辅料直接出口,无需补缴税款,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陆的,企业应当事先补缴其对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办结海关手续。已实行169项8位税目商品的“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及配套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

(4)加工增值免税 在特定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后面会陆续推广至各个园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配套政策《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

(5)居民消费品 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此项尚未推行。

(6)离岛免税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及配套政策《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等

(7)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8)运输船舶、航运、航空方面的出口退税、保税油等在《商贸、物流、航运(空)、仓储的政策、法律与税收指引》予以详细阐述评析;

二)2025年后实施的税收政策措施(预期)

2025年至2035年期间,在第一阶段早期收获基础上,海南自由贸易港将进一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大体上有以下3方面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优惠拓展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除负面清单行业之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与2025年前政策的区别是,这一阶段实行的是负面清单,不再仅限于鼓励类型企业。

2、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与2025年前政策的区别是,这一阶段是对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纳税人实行最高15%的三档超额累进税率,优惠范围更宽、优惠力度更大。

3、“免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全面铺开,在2025年全岛启动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简并成一个税种,即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

(四)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相关的人才政策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记得2017年与2018年间全国各地涌起的人才争斗战,不得否认抢夺人才的质量与数量已成为各地方政府及官员必备考核的业绩。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政府也实施了《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引进各类人才20万人左右--实际引进了20.3万人,到2025年能够实现“百万人才进海南”目标。就海南自贸港的市场主体而言,人才必定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人聚则财聚,政府的人才政策也与企业的成本与发展密切相关。

1、个人所得税收优惠 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配套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预期2025年后对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纳税人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人才住房问题 有其屋方能安其心,为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2018年6月 海南省政府颁发了《人才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第一类人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就可以到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第二类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各类高层次人才、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以及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创新人才、产品,只要是符合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创业人才,选择在海南任一城镇落户。第三类拨尖人才,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每人限供一套人才公寓。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和本地海南人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购买房产方面不受限购政策影响,柔性引进和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都适用。

——《人才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3、海南自贸港还采用各种手段与措略,从各个层面发力,如实施“银发精英”汇聚计划,聚焦教育、医疗事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退休返聘等方式,吸引使用70岁以下大师级人才、65岁以下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如进一步扩大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职业资格认可试点;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在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及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等等。

——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及配套政策《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允许外籍人员参加全国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做好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创新人才落户工作的通知》、《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陆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等等。

简而言之,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的设立、运营,除关注一般市场主体所需面对的股权与管控、供应与市场、成本与利润等等基本问题之外,海南自贸港所赋予的具有投资、贸易便利化与低税率特征的法规规章、产业政策、税收优惠、人才政策应是该市场主体进入之前与经营当中予以重点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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