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见效,以及各地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让不少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项目确实享受到了政策扶持的红利,企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当然,有企业享受了政府采购项目的红利,自然也有企业因为种种问题错失政府采购项目。近日,天津一项目因为评分量化问题被举报,供应商中标后被判无效! ![]() ![]() 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项目被举报的事项主要有两点: 一是违规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评审因素中存在非量化指标的情形,无法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进行对应。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因为举报事项2成立并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此该项目的供应商中标被判无效。对于该项目中标的供应商来说,被判中标无效,无疑是让自身企业错失了一大项目机遇。 ![]() 政府采购中如何避免评分量化问题导致的中标无效情况?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许多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于评审因素的量化其实存在着不少的疑惑,比如:哪些评审因素可以量化,能够量化到何种程度?像上述案例中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而遭受质疑、投诉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争议尤甚。 在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很多内容想要描述、量化是比较难的。想要在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实现评审因素量化,就需要引入国家推行的服务认证制度,抓好采购需求管理。毕竟,在服务类项目中,采购人需要的是服务。服务认证的认证过程是通过引用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规范,经严格的逐条审核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将一些没有具体指标的评审因素量化、细化,通过客观权威的国家级证书的评定结果,强化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的客观性,并且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其实,不管是服务类项目,还是货物类、工程类等项目,都存在着一些没有具体数值指标的采购需求。没有具体数值指标的采购需求,在评审分值上设置是最容易遭受质疑、投诉的,也是最容易导致项目废标等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当前,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引入服务认证制度来量化、细化评审因素是比较有效的措施。帮助采购人合法合理地将采购需求转为可量化、细化的评审因素,筛选出满意且优质的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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