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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申报财产时,要倒报前

 文豪学者 2022-07-03 发布于山东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申报财产时,要倒报前五年低价转让等资产,但对发放高利贷的债权人是否也要倒查五年违法所得?凡个人放贷者除了亲朋好友外,绝大部分出借资金都是高利贷,有月息五分六分的,也有八分一角的,而且把利息先扣除后剩余金额再转给你,或借款人先用现金打给出借人后,出借人再把借款付给你。比如借100万,月息八分,一个月要付利息8万,转给你的钱只有92万,8万利息直接扣除(还有些老做高利贷的人,专门有一个班子,如你借100万,先借你8万,派两人跟着你一起到银行,你卡上收到8万转账现金取出后,就在银行柜台边马上要把这8万交给他们作为利息),你到手可用的只有92万。如果一个月到期再借,用同样方式付息。这样一年下来,开头只用92万起步,全年可收利息96万,而第二个月又多了8万去放贷,一年下来的滚动式利息将超过140万以上,它的年利润率是150%(140万/96万)左右,像这种情况社会上是很普遍的。现在虽然严惩高利贷者,但却不追究以前已经违法所得。而对诚而不幸的创业者失败者,却穷追猛打,追究到五年前的点点滴滴。当然,为保护当时人的利益,防止少数逃废债者也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惩罚被执行人。但对比创业失败的负债者而言,高利贷者对社会危害要比负债人大得多,可网络上却出现一片大叫声,说终结本次执行后五年内终结案子太宽容了,要二十年、一辈子,有的甚至提到“父债子还”等等。建议国家法律对高利贷放贷者的债权人也应倒查违法所得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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