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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集团」不可忽视的6个要点

 gzdoujj 2022-07-04 发布于广东
编者按:
企业集团是一定数量的企业法人的联合体,是现代企业重要的组织结构模式之一。企业集团的设立对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强化市场竞争地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以企业集团为核心,详细阐明企业集团的主体性质、组织架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合同起草审查建议。

01  引言

在我国,企业集团这一组织形式肇始于改革开放初期。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集团在数量和配套法律规范方面都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

为什么要成立企业集团?原因大致有二:一方面,为优化组织结构、增强企业整体综合实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谋求组建企业集团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本的进一步扩张。另一方面是成立集团财务公司的需要。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使集团内关联方之间更为便利地运作资金,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需要以成立企业集团为前提。[1]

我国的企业集团划分为国有企业集团和非国有企业集团(民营企业集团)两种形态,且以国有企业集团为主,非国有企业集团近几年也增速明显。以下对企业集团的相关基础知识加以说明。

02  企业集团相关基础知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56号公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被废止。在该规定废止后,关于企业集团的设立没有出台替代性规范文件,且无论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对该规定仍时有不同形式的引用。因此,在替代性规范文件出台前,《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仍有一定参考性,故在撰写本文时仍引用了该规定的部分条款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说明。最新具体信息,请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1.企业集团的主体性质。

应注意,虽然企业集团是一定数量的企业法人的联合体,但企业集团本身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实务中常被提及的“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指企业集团这个整体,而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其依据在于:《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第2款明确母公司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同时,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仍然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2.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

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常常体现为多层级的形式,即由母公司(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一级子公司,一级子公司还可再投资设立二级子公司,依此类推。据统计,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平均拥有2.8级子公司,最多的可以达到14级;非国有企业集团平均拥有2级子公司,最多的也可以达到9级[2]。这其中,只要是居于上一级的子公司,又可成为其下一级子公司的母公司,从而形成层层嵌套的局面。因此,子公司层级越多,企业集团的整体结构就越为复杂。

3.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企业集团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且母子公司之间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有集团章程作为共同的行为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其中,母公司是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又可称为“集团公司”;子公司是接受母公司投资,并以此作为自身全部或部分资本金的企业法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基于此,2018年以后,《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和拥有的子公司数量、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这两项硬性条件都已经取消。

特别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集团的冠名方式与注册资本和数量挂钩:

不冠省名国家名的的企业名称申请集团字样的,对注册资本和子公司均无要求;冠省名,母公司应当符合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条件。并且有3个控股子公司;冠国家名的,比如中国字样的,由市监总局审查,具体标准请向总局咨询。[3]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北京、上海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未见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组建企业集团时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

4.企业集团的设立程序。

在设立程序上,《通知》要求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自2018年后已经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制度,即在该《通知》下发后设立企业集团的,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集团母公司只需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

总体来看,当前如果多个企业法人之间想要筹建设立企业集团,应遵照以下程序:

(点击图片即可放大查看)

一般而言,组建企业集团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且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母公司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特别地,在企业集团章程中应当注明新成员加入集团、现有成员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以便为后续成员的参加和退出事宜提供明确依据。

另须注意,如果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相关模板:19782 设立企业集团成套文本(国有/非国有企业集团均适用)

03  企业集团与合同起草审查

从前面的知识中可以看出,企业集团不能算是一类“主体”,与合同起草审查的关系不是很大。下列两点值得注意:

1.“宏观-合同主体”方面。

企业集团并不能直接作为合同主体,只能以企业集团中的单独的法人、分支机构等作为合同主体。

如果需要母公司或某一个主体代表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主体,则需要相应的授权代理手续。

2.“中观-合同形式”方面。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中观-合同形式”中有“集团合同”这种形式,是指这种情形:“某些企业集团或多个关联公司,因主体(均为法人机构)众多,需要以其中一个主体(如总部)出面签订合同,同时权利义务涉及其他关联的主体。”

本文中说的企业集团,可能在某些合同中采取“集团合同”形式(但并不一定采取);采取“集团合同”形式的,也不一定都是本文中所说的企业集团。

集团合同的具体运用,可参考:大型企业「集团合同」的三大处理模式


文中注释与说明:

[1]  可参考银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  参见陈志军:《集团公司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2页。

[3]  参见:成立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和规模有什么要求?

(http://amr.sz.gov.cn/gkmlpt/content/7/7038/post_7038221.html#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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