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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下)

 双木大爷 2022-07-04 发布于四川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司法案例库

案例六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系统治理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乡镇民营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后,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联合整治,推动成都全市地下水超采问题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同时深挖问题根源,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取水难题。

【基本案情】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泉驿区院)走访发现,四川某洗涤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主要从事耗水量较大的酒店用品洗涤业务,年营业额300余万元。该公司未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擅自在厂区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破坏、污染水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导致地下水资源长期受损,侵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龙泉驿区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通过询问公司负责人、现场勘验、向案涉地村民小组了解情况、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调取行政许可手续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四川某洗涤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据此,龙泉驿区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该区水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四川某洗涤公司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涉案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又于同年5月3日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该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全额缴纳罚款。

为确保四川某洗涤公司能继续正常生产经营,龙泉驿区院与该公司所在的西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沟通协商,推动乡镇自来水管网铺设规划工作。在多方努力下,2020年6月,四川某洗涤公司接入自来水管网,其生产经营用水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结合本案办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院)于2020年5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两级院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5件。2021年6月2日,成都市院向成都市水务局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对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开展行业整顿。成都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部署开展了违法抽取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印发《成都市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农村、工业园区及用水量较大的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无取水许可证取水272户。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水务部门对案涉企业罚款共计69.7万元。同时,全市水务部门与市场监管、属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建立违法取水问题整治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全面排查全市所有地下水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情况,对全市1918个地下水取水口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所有地下水纸质取水许可证全部转换成电子证照;二是开展全市水资源监测体系总体方案编制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地下水、地表水取水口的监测计量体系,依托成都市水务局的“智慧水务”平台建立水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取用水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三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法治宣传2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宣传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典型意义】

成都地层为第四纪沉淀物,含沙量较重,地下水超采会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从而引发地层结构变化,影响成都的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聚焦乡镇民营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以个案办理带动职能部门、检察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解决违法抽取地下水行为发现难、查处难、常态化监管难等问题。同时,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多单位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取水困难,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案例七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下水资源保护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混凝土搅拌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运用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源头治理,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地下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三亚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混凝土公司)未经批准开凿两口新井,每口井的设计出水量为每小时20立方米。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1月至8月混凝土生产量分别为288529.32立方米、368183.1立方米、121707.06立方米,自来水用水量分别为3707立方米、18323立方米、12640立方米。根据混凝土生产用水配比,扣减其自来水用量,该公司违法取用地下水量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最低标准,即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的限定。

2016年9月、2018年8月,三亚市水务局先后2次督促三亚市海棠区海洋水务局(以下简称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对金某混凝土公司涉嫌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局均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城郊院)在调查金某混凝土公司扬尘污染问题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多次走访三亚市水务局沟通取证,全面了解前期行政履职情况。2019年7月23日,三亚城郊院决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勘验拍照、询问证人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调取水务部门巡查履职等材料;同年7月26日,向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查处金某混凝土公司等主体的违法行为。海棠区海洋水务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经多次督促后于2019年10月31日回函称,金某混凝土公司等6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取水量均未超过1000立方米,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及缴纳水资源费,已对上述违规取水企业作出《限期拆除(封闭)通知书》。三亚城郊院对此跟进发现,海棠区海洋水务局虽然封闭了地下取水井口,但未依法履行罚款和追缴水资源费等职责。

【诉讼过程】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三亚城郊院将该案提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市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3日,三亚市院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海棠区海洋水务局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金某混凝土公司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追缴水资源费,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督促落实到位。

针对金某混凝土公司违法取用地下水的年取水量是否超过1000立方米的焦点问题,三亚市院提供了该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混凝土生产量、供水记录,并根据该公司的混凝土基准配水比进一步论证其年用水量已经远超1000立方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信检察机关意见,认定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回函中“该6家混凝土企业(含金某混凝土公司)年度地下水取水量很少或未取用地下水”的结论是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做出的,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应依法对涉案公司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处罚。诉讼过程中,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对金某混凝土公司追缴水资源费44396元、处罚金30000元,并全部履行到位。三亚市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5月23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三亚市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联合三亚市水务系统,对辖区混凝土搅拌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混凝土搅拌企业12家,封闭地下取水井14口,追缴水资源费75.67万元,罚款14万元。同时,针对《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缩小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定的取水许可事项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向三亚市水务局和三亚市司法局反馈,推动三亚市政府依法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混凝土搅拌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资源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履职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推动源头治理,延伸办案效果,开展系统整治,规范取用水行为,确保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

案例八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水灾害防治 犯罪线索移送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针对挖掘一线海塘用于倾倒工程渣土,严重危害海塘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公益损害责任的同时,深挖刑事犯罪线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成保护海塘合力,有效防治水灾害发生。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汛期期间,王某甲、俞某等人经过预谋,利用挖掘机在绍兴市越城区钱塘江与曹娥江交汇处的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其中在护塘地共计开挖4处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深沟,为非法倾倒工程渣土准备场地;在背水坡开挖1处长7米宽4米深2.5米的深坑作“中转站”,为转运渣土提供便利。经王某乙介绍,周某管理的渣土车队在此区域偷倒工程渣土43车,渣土均被堆弃在护塘地上。上述行为既破坏海塘堤身原始断面和坡面植被,影响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又影响了护塘河河岸稳定,缩窄河道过流断面,妨碍行洪安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航拍案发现场视频。

【调查和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要求,根据“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越城区院)。检察机关立案后,于2020年7月31日联合区水利局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损害社会公益的同时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精准打击犯罪,越城区院介入引导公安侦查。针对办案中涉及水利专业问题,越城区院商请区水利局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开展安全影响评估和修复设计。经评估,相关人员在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弃置渣土的行为,严重影响海塘防渗和行洪安全。越城区院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安全影响评估意见、修复方案等,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批捕、起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月,区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海塘进行应急修复,于主汛期前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021年4月13日,越城区院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甲、俞某等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5名被告连带承担受损海塘的全部修复费用23.8万余元;王某乙、周某2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渣土清运等4万余元费用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5名被告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涉案全部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主动缴纳了赔偿款。案后,越城区院、区水利局在案发现场设立海塘安全警示教育点,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共同守护钱塘江堤坝安全的意识。

【典型意义】

钱塘江一线海塘经历过钱塘江大潮、特大台风考验,维系着数百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道重要的安全屏障。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建立水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在办案中相互提供专业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案件准确办理提供有力支撑。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惩办违法犯罪,挽回公益损失,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九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水生态保护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砂等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坚持内外协作,争取水利部门专业人员的“外脑”支持,邀请参与调查核实,并根据专业指导意见,对水生态功能损害进行全面评估量化。以水生态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恶意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诉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相互通谋结伙,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非法采砂,直接输送至运砂船进行销售。犯罪团伙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作业,至案发时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元,造成长江江砂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

【调查和诉讼】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长江大保护”专案,由最高检跨省指定管辖并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2021年9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湖县院)在提前介入张某某、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时发现,涉案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开展调查。

调查过程中,建湖县院商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县水利局专业人员参与办案、提供指导,并于同年10月21日共同赴安徽江段实地调查。经过联合走访相关单位,了解采砂地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特殊性,确认采砂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该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特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铜陵市水利局依据商请,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铜陵市长江干流水域未设置规划采区,且在2020年1月以后长江安徽段未发放采砂许可证,进一步确认涉案采砂行为的违法性。

水利局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后提出,鉴于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应当对河床结构、水生生物、生态服务功能等进行全面量化评估。经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江砂资源损失估算体积23382.52立方米,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5157476.86元,其中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损失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失96146.02元;底栖生物恢复费用14884.62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害101557.02元;监测费用34560元。另查明,张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以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8日,建湖县院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1日,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分工、作用不同,对33名被告人中的采砂船船主、运砂船船主等14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其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技术评估费用280000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对有前科劣迹的张某某、鲍某某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请对其参与部分另行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2022年3月1日,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长江江砂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长江鱼类和底栖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栖息地,兼具经济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建湖县院通过跨部门协作和跨区域配合,针对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借助水利部门支持,进行专业规范调查和系统全面评估。据此突破传统补偿性责任诉求,以水生态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基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规定,对有前科劣迹的2名被告单独诉请承担惩罚性赔偿,实现公益诉讼的惩戒和预防功能,放大警示效果。

案例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水生态保护 水利设施安全

【要旨】

长期大量盗采河砂对河流水生态系统和水利设施安全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加强协作,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为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航运安全等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8年,林某泉、林某明等9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北江支流芦苞涌等河段流域,非法盗采河砂1238万余立方米,导致河床下降、河岸边坡不稳甚至坍塌,部分河段堤围出现明显地质灾害隐患。北江大堤是国家一级堤防,也是广州、佛山等粤港澳大湾区防御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林某泉等9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北江大堤多处出现安全隐患,危害堤防稳固安全。

【调查和诉讼】

林某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经依法指定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顺德区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顺德区院决定对非法采矿部分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指定专门办案组开展诉前审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专人跟进指导。顺德区院派员多次开展实地调查,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等单位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接受委托,指派专家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进行评估,依据“恢复原状、价值替代”的原则,采取价值等值分析方法,通过计算实施修复的费用作为生态损失量化的重要组成,评估核算损失合计29.6亿余元。

诉前公告期满后,经报请批准,顺德区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林某泉等人三年至二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等刑罚,同时判令被告林某泉等9人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96万元,并在佛山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写明上述费用支付至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并在随案财物处理意见中注明优先履行公益诉讼判项。一审判决后林某泉等人提起上诉,2021年3月1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佛山市财政局已完成对案涉被查扣财物“实物入库”工作,相关款项已被划入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时,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水利部门专业特长和熟悉当地水利工作实情的优势,为有效查明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基础,也为后续水生态修复、水利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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