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山无语 2022-07-05 发布于山东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诉请案涉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情况负有领导、监督的宏观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负有制止、处罚等具体法律职责。本案中,郑某起诉要求威海市政府、乳山市政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及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没有指明要求履行的具体法律职责,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不具体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郑某起诉直接要求本院将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499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