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出现较晚,直到1896年才办成了中国通商银行,但是发展较快,到1911年,共设立30家银行,其中官办或官商合办的共有13家,其中著名的有户部试办银行(1904年成立,1908年称大清银行,1912年改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1907年由邮传部奏请设立)、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1908年设立)等。到了北洋军阀时期,由于经常出现大规模混战,战费的需要使得北洋政府经常需要大量发行公债,银行认购公债,间接上相当于过去英美资本主义体制建立前的财政借款人,这样来保障战争的继续。这种军费借款虽然有国内的银行出售,但是相比于袁世凯善后大借款那样的同外国银行团借出的大手笔,这些都是杯水车薪,不值一提,比如北洋政府有一次600万车辆购买借款,还是北四行铆足了劲一起拿下的。 关于四国银行团、五国银行团、六国银行团与克里斯浦借款等等,这里做一个总的梳理。首先,出面经手善后大借款的不是各国央行,也就是说,各国的顶层金融财团没有直接参与其中,而是委派一般商业银行实施,因此,这里如果要分析金融财团的作用,要充分考虑到白手套的作用,而且不能把四国银行团直接等同于四国处于统治地位的核心金融财团;第二,除了北洋与四国银行团的互动,克里斯浦借款是一个重要的切口,我们借此可以了解核心金融财团与其他“统治圈”外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微妙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为什么一些银行如汇丰能够得到财团特许,而鲁伊特、麦加利和京郡银行却被排除在外;第三,可以通过这个研究获得金融财团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统治和运作的一般情形,也为二战后的新型金融殖民提供参考和借鉴。
这一点可以明确了:汇丰银行是香港的准央行,说白了就是英格兰银行在香港的分支,而在H势力范围的金融业务代理,自然要由它执牛耳了。换句话说,还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汇丰就是在H养肥长大的。
一直到抗日战争之前,上海都一直是汇丰在全球最为重要的市场,在抗日战争结束之后,汇丰在上海的地位已不如美资银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汇丰作为唯一一家留守上海的外资银行发现营业收入甚至已经远远不如持有物业日常养护的开销,不得已于1955年彻底退出上海市场。 晚清至民国,汇丰上海是中国政府偿还外债和赔款的主要经收机关、代总税务司收存保管中国内债基金、收存中国关税的主要银行。1915年上海所有中外金融业的库存金银合计8099万两,其中华商银行和钱庄占17.3%,其他9家外国银行占44.3%,而汇丰一家即占38.4%。 关税、盐税是清朝偿还赔款、银行借款的抵押物,《辛丑条约》中的所涉及的赔款,因为是针对1900年(庚子年)的义和团运动而规定,所以也叫庚子赔款。赔款按中国当时人口计算,每人一两,共计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共计高达9.82多亿两,各省"地方赔款"还有0.2亿两以上。因此,总数达白银10亿两以上。这笔巨款相当于清政府财政收入的12倍。各国要求赔款的数目如下:俄国1.3037112亿两、德国0.90070515亿两、法国0.7087824亿两、英国0.50620545亿两、日本0.347931亿两、美国0.32939055亿两、意大利0.32939055亿两、比利时848.4345万两、奥地利03920两、荷兰78.21万两,其余的43万余两由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等国分享。年息4厘,分39年还清,利息共5.00003亿两。本息合计9.00008亿两,以海关税、盐税担保。 条约签字以后,清政府按期给列强赔款。但到1904年以后,银价下跌,而庚子赔款是按银价算的,于是,列国在1905年7月2日,强迫清政府将庚子赔款改为金货债务,并将已经用银偿付的赔款按金价折算,补偿了约800万两。尤其是盐务稽核与总税务司体制建立后,盐税、关税更是直接提现到外国银行中,而汇丰银行就是主掌后者的大金池。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1931年的平均非债务收入仅达3.2亿元(法币价折算),而汇丰1915年的上海一行存款就达3110万两,折成银元价4442.88万元,按国民政府1935年法币改革时一银元兑换一法币,即0.442亿元法币。 1926年,汇丰的4295万港元总发行额中,在香港流通的占24.2%,在其他国家流通的仅占4.6%,在以上海为重点的大陆各地流通额占71.2%。1936年汇丰的全行存款2.55亿美元,其中在华吸收的为1.53亿美元,占59.9%,占各外商在华银行吸收存款总额的43.4%,而上海分行又占了其中极大的比重。此外由汇丰经手买卖的外汇经常占上海外汇市场成交量的60%-70%。 也就是说,汇丰银行1915年的存款就已经达到1928-1931年间国民政府非公债收入的13.8%;到了1936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32.88%(按1美元等于2.127法币换算,1.53亿美元约等于3.2553亿法币,1936年国民政府总收入9.9亿元,可能含有国内发行公债成分,非纯财政收入,故实际比例可能较32.88%更高),若按3.2亿的四年均额算,则达到101.728%,亦即超过四年非债务岁入均值。所以说,英国在H的利益是任何控制上海的军阀都要保障的,而蒋则更进一步,除了保护这个关盐税的项目不受“侵犯”之外,还在借内债筹措军饷的同时,抽出一大部分还英国为主的新欧债,这就是把内债与蒋军、与英国银行债务利益捆绑在一起,华资银行依附于蒋军,而蒋军利用华资银行讨好英国银行,这样就等同于蒋自己去讨好英国。 前已有述,汇丰银行实际上是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的远东代理人,是特许商,这是鲁伊特、京郡等财团统治体制外银行所不能享受到的。克里斯浦借款先是受到汇丰银行领衔的多国银行团的市场压制,在伦敦散播袁世凯还不起钱的消息;而后英国外交部出动,明确表示反对鲁伊特银行的半路插手;最终在1913年的借款合同签订前废除了克里斯浦借款,保障了银行团的垄断权。汇丰的垄断权虽然遭到渣打(麦加利)和其他“体制外”商业银行的舆论反对压力,但是英国内阁仍然顶住压力坚持维护其独占权。环环相扣的金融财团体系,作为宪制的真正背景再一次被生动的证明。 通过代理的二级加盟商业银行,核心金融财团得以将触手深入殖民地半殖民地,运作起这个庞大的金融收益体系。在母国内可以把商业贷款业务扩展到全社会,除了经营工业的企业主、外贸商人、杂货铺商主等经济客户,个人消费借贷也可以开展,因为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可以保障这些借贷者在万一破产后抵押自身的财产,这在柯立芝繁荣中美国一般消费者的普遍商业借贷就可看出。但是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商业借贷对象,虽然可以有母国军力保障借贷对象国强制赔偿还款,但是这个成本太大,还得要国会同意,而且大动干戈,不可能频繁调用。 因此在这种混乱条件下做生意,只能尽量找还款能力强,信用有保障的客户,所以借贷的对象一般仅涉及殖民地半殖民地政府,和旗下的裙带资本等有绝对财力保障者。这也是除了政治、金融上利用财政借款控制该国考量之外的纯粹经济效益考虑。而相对的,作为半殖民地的实力派,这些军阀自身的任务也就是两样,保持军力和讨好帝国主义。两者合在一起就是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地位——军力对抗并压制其他的竞争者,而讨好帝国主义一则可以避免干涉,二则可以为日后求援做铺垫。确认债务偿还的义务关系,一石三鸟。 第一,可以利用与列强银行的偿付关系,反过来逼迫国内银行更紧密的与自己捆绑在一起,确认自己对这些国内银行的“所有权”,作为财政支撑;第二,利用国内银行所放内债将认购者的利益与自己捆绑在一起,这样将纳税人物权也掌握在自身手中,“代为保管”的关系使得银行的身价提升,也就是说,在替蒋保管纳税人认购钱财时,他们自身对于认购人又有了强制捆绑力,也就是说,纳税人中较富足的认购人的认购财产“所有权”实际上为银行所有。虽然它的使用权被蒋所有,但是却提高了其信用,也就有利于银行的业务市场扩大,无形中打了广告,更有利于银行赚钱,使得他们更喜欢与蒋合作; 第三,蒋自身的偿债功能使得他本身又成为列强银行团的抵押品,而这时银行团为了不损失自身的利益,也就不愿意看到蒋倒台,也就利用层层确认的“所有权”关系,编织出一套金融封建金字塔。在这个金字塔中最顶端的是列强帝国主义银行团,而其下就是“寄身”的大军阀,再之下,则是“寄身”的国内银行,以此类推,分别寄身着认购公债的弟煮、资本家等,再之下,才是一般意义上的被剥削者。 这就是“寄身”体制下实际所有权、收益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造成的金融封建统治体系。充分体现了双半社会的属性——帝国主义的金融外溢效应与本国封建性的结合。而且从咸丰年间开始为围剿太平天国而组建的地方武装湘军开始,这种“再封建化”已经开始了,只不过当时仅仅是军事再封建化,军事再封建化导致了地方财权、军权分离基础上行政权的剥离。这种剥离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庚子拳乱时的“东南互保”,而后的新海葛明,军阀混战,很大程度上都是这个军事再封建化的延续,只不过在政治层面上的新体现,旧瓶装新酒。 而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是金融再封建化的实现,这是再封建化的新阶段。金融再封建化的实现,是蒋打败其他军阀的根本物质原因。其他军阀一直都是停留在军事再封建化的层面,而蒋则发展到了金融再封建化与军事再封建化合二为一的阶段,所以实际上是一种降维打击。很多时候并非是蒋军真正时时取得军事上的优势所导致,而是利用强大的财力所诱惑对手旗下军将倒戈,使得对手内乱,土崩瓦解,这从蒋冯阎战争、蒋桂战争都能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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