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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哪些条文属于“直接授权”规范?

 thw8080 2022-07-05 发布于江苏

我在第89期“法治微咨询”《如何辨别法律规定中的“直接授权”与“间接授权”规范?》中指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准确地说,是指必须有“直接授权”的规范依据,而不是间接授权的规范依据。
那么,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哪些条款是“直接授权”规范呢?据我分析,大体包括这些条款以及所授权力: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权)《行政处罚法》(2021)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任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处罚案件具有属地管辖权)《行政处罚法》(2021)第22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具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权力)《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任何行政处罚机关具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权力)《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的当场处罚权)《行政处罚法》(2021)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行政处罚机关具有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权力)《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当场收缴罚款的权力)《行政处罚法》(2021)第6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处罚机关对不交纳罚款的当事人具有加处罚款的权力)《行政处罚法》(2021)第7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上述权力,《行政处罚法》已作了直接授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而行使该权力,无须依赖其他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治咖啡屋:胡建淼法治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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