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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白酒酒精度不合格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

 szm12315 2022-07-05 发布于江苏

食品安全抽检(白酒)结果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需处罚吗?

    留言日期:2022-06-28

    问:食品安全抽检中,某经营户所售“金坛子”白酒(125ml/瓶、酒精度42%vol,加工日期2011-05-08)被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标准指标为41.0~43.0,实测值为39.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225-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请问上述检验结果需要处罚吗?如果要处罚的话处罚的依据是什么?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上述检验结果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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