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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职务侵占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神州国土 2022-07-06 发布于河北

与他人私分集体财产,2018年被群众举报,2019年9月被立案调查,2021年6月被移送审查起诉——

此职务侵占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 张红强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0日,时任某村党支部委员的李某某等村委会干部与王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王某某,协商确定承包费为56万元,但书面协议承包费写为40万元,其余16万元由李某某等人私分。2018年5月,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这一土地承包中存在的违法问题。2019年9月12日,监察委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某立案调查。2021年6月8日,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本案的定性没有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2020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期由原来的十年改为五年。据此规定,2021年6月8日对李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已超过追诉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

笔者观点

关于刑事案件中追诉时效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也会影响办案实践对案件的认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从法律适用上来看,应以立案侦查的时间进行法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规定: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照立案侦查时候的法律规定并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回到本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前职务侵占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诉时效为十年;修改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0年10月,且系因2018年5月群众举报而案发,监察委于2019年9月12日对李某某立案调查。因立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未施行,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故立案调查时并未过追诉时效。

从刑法第八十八条的实质解读来看,侦查工作并未超过认定时限。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的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针对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追诉期限继续进行。但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节点必须为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为法院受理),不能扩延至提起公诉,更不能扩延至法院审判。因为立案侦查才意味着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这也是“追诉”的实质内涵。二是立案侦查后,侦查机关(监察委为调查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项侦查职责,及时侦破案件;若怠于履职而导致案件长期搁置,则犯罪嫌疑人可适用追诉期限,追诉期限届满的,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诉。但是,根据2017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的最长期限为两年,因此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立案后两年内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计算追诉期限。

回归本案,监察委在立案调查前的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月13日,立案后的2020年1月21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12日,对李某某有过多次谈话,并多次查找李某某。因此,监察委在立案前后一直在积极调查,推动案件办理,同时从立案调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其时限也并未超过两年期限。鉴于此,可认定本案未过追诉时效。

(作者单位: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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