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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具有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

 新用户0258EpYv 2022-07-06 发布于广西

在农村,建房屋也不是你想要在哪里建,就可以建。在农村建房子,除了需要获得一块宅基地之外,还需要获得建房许可证。否则,你的房子可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那么,在农村,谁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甘肃省高院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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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李某与某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用该村的某块土地。2015年,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李某租用的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镇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镇政府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关于委托拆除集体土地内违章建筑的函,请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向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催告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将李某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李某不服,以区政府、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的再审。

省高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镇政府具有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区综合执法局虽然作出了催告,但是并没有保证李某的陈述、申辩权,没有履行向社会公告的程序,没有保障李某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的救济权,程序违法,区政府维持的复议决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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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也不是行政机关想怎么拆除就怎么拆除的,强拆违法建筑,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当强拆行为发生时,一定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错过了法律规定的维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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