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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的汽车如约而至,然而没有司机驾驶

 轻松悦分享 2022-07-06 发布于广东


这两天的深圳被两则立法消息刷屏,一是生前预嘱,二是自动驾驶汽车允许上路(《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两道立法都体现了深圳的特区精神,敢为!

未来的某天,也许你会这样开始:

你每天预约的车像往常一样开了过来,车门开了,然而这次你注意到座位上没有司机;心里稍微有点诧异,但还是默默坐上了车。昨晚又加了班,在约的车上和司机聊天放松了不少,期待着今天也会遇到一位同样健谈而风趣的司机。

以上场景可能会成为以后的日常。如果车足够安全,相信这是很多人的福音:厌倦驾车者、驾考恐惧者、身体不适开车者。。。如果有这样的车,我即使会开车,也宁愿坐在车上休息,而不是紧张的盯着路上的各种情形,去判断该如何处理。

全国第一部地方法规在宏观上规定了厂商进入、城市部门协同、城市配套车路配套协同、网络与数据安全、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内容。每一个方面都是一个大的话题。今天先看一下交通事故处理,这可能是大家第一关心的。

1. 三类自动驾驶

谈责任前先要区分自动驾驶的类型,不同类型责任认定规则不同。这是前提。按照该条例规定,自动驾驶分为三类: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条例第3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都属于有人驾驶,“自动驾驶”只是辅助功能,完全自动驾驶则完全不需要人操作,车自己做决定如何行使。

很显然,有人驾驶对应的就是目前很多电动车厂商所宣称的功能,并且已经真的实现,虽然自动程度有差别。而真正的无人驾驶,即没有人干预的完全自动驾驶,有无数的测试,据说里程也达到天文数字,但无论是碍于法规、还是碍于技术原因,一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次深圳颁布法规引来一片欢呼,就在于深圳发布了这样的法规,那些宣称自家技术如何牛X的厂商,可以下场来玩玩,让人眼见为实了。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用了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总体上看,事故处理区分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两种情况,并分别进行了规定。有人驾驶基本遵照了当前的责任认定规则而对于无人驾驶的情形的规定,主要限定在无人驾驶期间发生的事故,其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也就是说,这期间发生的事故,还是和有人驾驶是一样的,该怎么认定还这么认定,但责任则是所有人、管理人,不包括驾驶人(因为没有嘛)。

但是,非常重要,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车存在缺陷导致,则车辆驾驶人(如果有人驾驶),所有人、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销售商、生产商索赔。

以上责任承担方式可能会有引起争论的地方。这可以理解为:先不要给销售商、生产商施加过多的责任,否则不利于该产业的创新与发展。但是,这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都有较高的风险承担,因为即使是车的缺陷所致,也需要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销售商、生产商索赔:
第五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条例第54条

虽然存在这种责任承担上的先支付风险,但是考虑到90%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驾驶员的注意力分散、未按交规行驶、错误判断路况、酒后驾驶等人为因素导致,而采用自动驾驶后,超速、不守交规会因为成为车的内置判断逻辑从而几乎不会发生,智能网联汽车会大大提升道路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预期会大幅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会小很多,因此实际发生的赔付风险其实并不那么高。

同时,因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和车路协同系统的整体运行,要厘清责任会有大量的数据来支撑,这些数据由公共部门提供,不会因为车商想规避责任而在数据上构成不公平,车辆所有人不用担心车商不提供关键数据从而造成无证据的窘境。

智能互联汽车不光是一辆车,它背后是通信技术、大数据技术、城市基础设施、物联网等等技术集成在一起的综合平台,这只有在数字时代才会成为可能。

这部条例,会成为这些技术应用的推进器吗?Positive!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值班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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