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两天的深圳被两则立法消息刷屏,一是生前预嘱,二是自动驾驶汽车允许上路(《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两道立法都体现了深圳的特区精神,敢为! 未来的某天,也许你会这样开始: 你每天预约的车像往常一样开了过来,车门开了,然而这次你注意到座位上没有司机;心里稍微有点诧异,但还是默默坐上了车。昨晚又加了班,在约的车上和司机聊天放松了不少,期待着今天也会遇到一位同样健谈而风趣的司机。 以上场景可能会成为以后的日常。如果车足够安全,相信这是很多人的福音:厌倦驾车者、驾考恐惧者、身体不适开车者。。。如果有这样的车,我即使会开车,也宁愿坐在车上休息,而不是紧张的盯着路上的各种情形,去判断该如何处理。 全国第一部地方法规在宏观上规定了厂商进入、城市部门协同、城市配套车路配套协同、网络与数据安全、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内容。每一个方面都是一个大的话题。今天先看一下交通事故处理,这可能是大家第一关心的。 谈责任前先要区分自动驾驶的类型,不同类型责任认定规则不同。这是前提。按照该条例规定,自动驾驶分为三类:
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都属于有人驾驶,“自动驾驶”只是辅助功能,完全自动驾驶则完全不需要人操作,车自己做决定如何行使。 很显然,有人驾驶对应的就是目前很多电动车厂商所宣称的功能,并且已经真的实现,虽然自动程度有差别。而真正的无人驾驶,即没有人干预的完全自动驾驶,有无数的测试,据说里程也达到天文数字,但无论是碍于法规、还是碍于技术原因,一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次深圳颁布法规引来一片欢呼,就在于深圳发布了这样的法规,那些宣称自家技术如何牛X的厂商,可以下场来玩玩,让人眼见为实了。 交通事故处理用了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总体上看,事故处理区分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两种情况,并分别进行了规定。有人驾驶基本遵照了当前的责任认定规则。而对于无人驾驶的情形的规定,主要限定在无人驾驶期间发生的事故,其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也就是说,这期间发生的事故,还是和有人驾驶是一样的,该怎么认定还这么认定,但责任则是所有人、管理人,不包括驾驶人(因为没有嘛)。 但是,非常重要,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车存在缺陷导致,则车辆驾驶人(如果有人驾驶),所有人、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销售商、生产商索赔。
虽然存在这种责任承担上的先支付风险,但是考虑到90%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驾驶员的注意力分散、未按交规行驶、错误判断路况、酒后驾驶等人为因素导致,而采用自动驾驶后,超速、不守交规会因为成为车的内置判断逻辑从而几乎不会发生,智能网联汽车会大大提升道路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预期会大幅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会小很多,因此实际发生的赔付风险其实并不那么高。 同时,因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和车路协同系统的整体运行,要厘清责任会有大量的数据来支撑,这些数据由公共部门提供,不会因为车商想规避责任而在数据上构成不公平,车辆所有人不用担心车商不提供关键数据从而造成无证据的窘境。 智能互联汽车不光是一辆车,它背后是通信技术、大数据技术、城市基础设施、物联网等等技术集成在一起的综合平台,这只有在数字时代才会成为可能。 这部条例,会成为这些技术应用的推进器吗?Positive!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值班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