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特定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列明的节假日 遭受所附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节假日包括: 一类: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四个节假日及其特定调休日,具体日 期以国务院公布的为准; 二类:除夕、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三类:星期六、星期天(第一类节假日的调休日除外)及被保险人的生日(以户籍资料 为准)。 以上节假日恰逢重叠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除外责任; (二)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其他事项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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