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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教育配套,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按商业方式处理; 3.1.2 成本测算过程与成本核算过程 成本测算过程是根据相关成本管理制度对项目成本进行计算,真实反映产品的成本情况 成本核算过程是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合规合法的体现税筹情况下的财务成本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区分成本管理中的分摊和与税筹需要的分摊的区别,笔者的建议是成本测算中的分摊规则要保持一致,先不用考虑税筹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各项目的成本测算保持一个口径,才有可比性,便于管理,也可避免混乱 成本测算的核算(分摊)完成后,再与财务部门一起筹划税筹,并根据税筹方案进行分摊的调整 这两个过程且不可混为一谈 3.2 土地成本为什么建议按照占地分摊 首先说明一点,成本的分摊方式没有绝对的对或者错,只能说是相对合理,比如土地成本的分摊,有的城市税务清缴是按占地面积分摊,而有的城市是按照建筑面积分摊(虽然税务有规定,但是一般是可以沟通的,只要说明其合理性即可) 从合理角度考虑,土地成本的分摊建议按照各业态的占地面积分摊,这样更能体现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另外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我们知道低密度的产品往往售价更高,而在高低配的项目中,低密度产品意味着其占地面积多,那么如果按照占地面积分摊也就意味着给低密度高售价的产品可以多分摊土地成本,可以相应平衡项目各业态之间的利润率,这才是按照占地面积分摊的深层次原因 另外一个项目如果多期开发,如果不按照各期的占地面积分摊,而是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很可能出现一个分期要承担其红线外其他地块的土地成本,不论是从税务清缴角度还是从常理而言都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按照占地面积分摊就会遇到不少实际上的困难,因为一个项目中不同业态占用的土地面积往往没有明确的界限,还存在一些综合业态(如底商与高层重叠)更不好明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核算指导中约定具体的占地面积计算方式: 土地成本若能直接归属成本核算对象的,可将相应部分土地成本直接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中;若不能直接归属,则通过设定分摊方法计入相应成本核算对象,方法如下: ① 分期开发的先根据各期占地面积将土地成本分摊至各期; ② 一个建造期内各业态的对应布置,土地出让金应首先按总图将各业态或组合业态(同一楼栋有两个或以上的业态时可先将其视为一个组合业态)的占地面积分摊至各业态或组合业态。相邻业态间若有道路则以道路中心线切分各业态的占地面积,若无则以相邻业态中间线为占地界线。(该步骤分摊后的业态或组合业态占地面积简称业态分块面积) ③ 对于组合业态分摊的业态分块面积,土地分摊步骤如下:先从平面将该分块面积切分成多种业态重叠部分楼座占地、单一业态楼座占地、公共占地。多种业态重叠部分楼座占地需按重叠部分对应的可售面积分摊;单一业态楼座占地归本业态;公共占地按受益原则进行分摊,如底商,从小区外部进入,则分摊对应外部公共部分土地,如住宅单元从小区内部进入,园区内景观为住宅服务,则住宅分摊内部公共部分土地。如受益不明确,按地上可售面积分摊。 当然以上只是一种划分方式,也可以按照各业态的容积率反算占地面积,虽然这些占地面积计算的方式不同,但对最终结果影响不大 3.3 搞懂核算口径和考核口径 有一个问题一直保守争论,为了配合销售而建造的售楼处、样板间的成本到底是否要放在开发成本中 认为应该放入开发成本的理由是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建筑成本,且可以做大成本抵税 认为应该不应该放入开发成本的理由是,这些是营销使用的,应该放入营销费用 其实以上的两种观点都没错,之所以产生争论是混淆了核算口径和考核口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核算时营销设施建造费用依然放到开发成本中,可以抵税;但在对营销部门进行费用考核时,需要把营销设施发生的成本计入其考核范畴 3.4 地下车库的处理方式 地下车库在成本核算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业态,说它特殊 一方面是因为地下车库是否有收益(销售或出租)各地政策不同,比如很多城市地下车库是有产权的可以进行买卖,即便没有产权也是可以通过长租的方式变相销售;而有的城市地下车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不能收取费用(如深圳) 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地下车库如果有收益,其收益水平差异巨大,比如一线城市一个车位的售价很高,其利润率甚至超过地上的业态;而有的地方售价很低,单就车库而言利润率低,甚至亏损,还有很多城市地下车库根本没人要 基于这些特殊性,在对地下车库进行成本核算时也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待 有收益的地下车库 ① 售价高,利润率高的车库:尽量多的分摊成本 ② 售价低,利润率低的车库: 减少成本分摊,例如土地、前期、配套等的成本不分摊给地下车库;如果利润还低,可考虑将部分地下车库的建安成本分摊给地上产品;这样做还有个底层逻辑: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利润相对高的地上产品,那么地上产品为了销售不亏本(售价不低于保本售价)必然会提高销售价格,那么项目地上产品的销售就能应对地下车库售价低甚至是销售不掉带来的风险,也即先把本钱卖回来 ③ 不可租售的地下车库:做为配套分摊给可租售的产品 3.5 统算还是细算 还有一个经常纠结的问题,就是除在对非建安成本进行分摊时,是计算完总额按规则进行分摊,还是分别计算各个业态具体的费用 以施工图设计费用为例,各个业态的施工图设计费是有差异的,如地下车库的设计费跟地上高层的设计费是不同的,那么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是算出施工图设计费后按照规则分摊给各个业态(统算分摊)还是具体业态具体计算(细算汇总) 两种方式最直观的差异就是前者在汇总表中各业态的单方是一样的,后者在汇总表中各业态的单方有差异 这两种方式其实都是可以的,虽然有数据的差异,但差异不大,不同的公司采用的方式不同,根据各自公司管理导向选择即可 03 附录:完整核算指导示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以及参照,以下把某标杆企业的成本核算指导全文摘录给大家参考 XX集团成本核算指导 目 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2.1 可售面积 2.2 规划建筑面积 2.3 建筑面积 2.4 建筑用地面积 2.5 成本测算对象 2.6 成本核算对象 2.7 成本测算科目 3 原则 4成本的测算对象的确定 5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6 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原则 1 范围 本制度是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的核算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是开展此类成本核算工作的制度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下简称“集团公司”)内全资、控股及受托非控股经营的开发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2.1 可售面积 以产权面积口径为准,可售建筑面积=地上可售面积+地下可售面积; 可售面积的数量来源: 在取得预售许可面积之前,以研发设计面积为准。 在取得预售许可面积但没有取得产权实测面积,以预售许可面积为准。 在取得产权实测面积后,以产权实测面积为准。 2.2 建筑面积 依据施工图及国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项目面积。 2.3 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室外工程(如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其形状和大小由建筑红线加以控制。 2.4 成本测算对象 是指结合项目的不同开发分期, 能够对成本进行单独测算、计量成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5 成本核算对象 是指按照受益和配比原则,可将成本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的具体可租售业态。 2.6 成本测算科目 是指成本测算的各项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市政基础设施(红线内)、建安成本、配套设施费。 3 核算原则 3.1 谁受益谁分摊原则; 3.2 成本优先分摊到高附加值产品原则; 3.3 可租售核算原则 4. 成本测算对象 4.1对成本影响大的业态、组成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视为测算对象,进行单独测算,主要包括: 住宅:超高层、高层、小高层、洋房、别墅等; 商业:底商、独立商业、酒店式公寓、写字楼等; 地下车库:普通地下车库(无论是否可售)、人防地下车库; 非经营性公建:会所(无论是否可售)、地上车库等; 4.2 成本测算对象的确定 4.2.1成本测算对象的划分应便于合同的拆分和费用的归集,差异性小的产品可合并作为同一测算对象,例如:14层高层和16层高层可同作为高层处理。 4.2.2 会所、地下车库无论是否可售均应作为独立测算对象对其成本组成进行测算; 4.2.3不同建筑业态之间共用结构的划分说明: 各层成本按“”形划分结构归属。即各层应包含顶板、梁、剪力墙及柱; 住宅/商业与车库公用的“墙、梁、柱”归属住宅/商业,底板按照公用墙范围进行划分; 4.2.4 环境景观工程应分别按照“区内环境景观工程”、“示范区环境景观工程”、“代征绿地环境景观工程”等应进行分项测算及管控; 5 成本核算对象 5.1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5.1.1 可租售性原则:是区分是否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基本原则。如果某一类开发产品可以对外经营租售,则应当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 5.1.2 定价差异原则:在可租售性的前提下如果不同产品其预期租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则应单独作为核算对象。 5.1.3 产品明显差异原则:在可租售性的前提下,如果产品在建筑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其相应成本差异较大时要分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5.2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 各公司可根据以上成本归集对象的确定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 5.2.1 分期开发的项目,要分期核算。 5.2.2 同一期内,按照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叠拼别墅、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集中商业、底层商业、公寓/soho、写字楼、酒店、可售车库等不同的可租售产品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5.2.3在同一建筑物上若有商业裙楼、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可售车库等不同功能的可售产品,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5.2.4 车库的处理 地下、半地下、及架空层车库如当地政策法规规定其可以租售,则应作为核算对象,计算其相应成本。如当地政策法规规定其不可租售,则应视为配套设施,单独测算其成本后,相应成本全部分摊到可租售产品中。 5.2.5 会所的处理 若可租售应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全体业主的会所,则应视为配套设施,相应成本应该全部分摊到可租售产品中。 混合性质会所(部分可租售、部分为配套)应根据其可租售和不可租售部分建筑面积分别按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5.2.6 教育及其他设施处理 无偿将产权移交政府的以及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教育及其设施应作为公共配套,成本全部分摊入其他可租售产品中。 有偿移交政府的教育及其它配套设施,应作为核算对象,核算成本中是否包括地价视购入土地时是否计入教育配套部分地价决定。 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教育配套,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按商业方式处理; 成本核算对象的具体设置举例参见下图 6 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原则 6.1 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若能直接归属成本核算对象的,可将相应部分土地成本直接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中;若不能直接归属,则通过设定分摊方法计入相应成本核算对象,方法如下: 6.1.1根据不同分期的用地面积进行分摊,在项目各期之间分摊。总的用地面积必须和国土证面积一致,各期划分的用地面积如果有国土证以国土证面积为准,如果没有国土证以规划设计图纸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6.1.2同一分期、不同业态的土地成本,按照各产品业态的用地面积进行分摊。 若当期内各成本归属对象单独构成明显组团,能较为准确划分各自占地面积时,则按照各独立组团的占地面积比分摊地价。 若无明显组团的:相邻业态间若有道路则以道路中心线切分各业态的占地面积,若无则以相邻业态中间线为占地界线。 若无法进行占地面积划分的,则按照各产品业态的理论容积率进行反算,即:建筑面积÷理论容积率。 特殊情况时也可按照可售面积进行分摊。 6.1.3代征道路、绿化用地,非经营性配套公建用地(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不分摊土地出让金。 6.2 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市政基础设施费、公用配套设施: 能够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中的相应科目;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按照下表所示分摊标准分摊计入各成本归属对象: 04 小结 成本核算指导是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规定,是规范企业成本数据的依据 成本核算要本着项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指导会有些不同,但绝大部分的内容有趋同性 本文的目的不在于争论哪种成本核算指导的约定真确性,而在于让大家理解核算指导之所以那么约定其底层的逻辑,便于大家对成本核算指导的理解以及制定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文章转载仅供分享,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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