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二、延长弥补亏损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2、财税〔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 〕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递延纳税 高新技术企业股东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六、申请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包括金融、土地、财税、科技项目、政府补助等被优先考虑(基本门槛)。 七、申请政府补助资金--研发费用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政府补助资金-研发费用补助。 政策依据: 2022年5月11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新版印发通知,第三条规定,受补助企业须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在研发支出、收入等方面满足要求。 八、市场需求和竞争优势 高新技术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九、政府采购 提高品牌知名度、信任度,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时时具有明显的优势。 十、企业上市 是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和重要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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