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进出小区只能“人脸识别”?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

 天童老僧 2022-07-11 发布于上海

2021年,上海奉贤一新建商品房小区正式交房了。买了新房的业主都纷纷喜气洋洋的准备收房办理入住手续。

然而,业主张先生收房后,觉得有点高兴不起来了。

原来,在收房时,物业要求他授权物业录入并使用人脸信息,他由于担心信息安全的问题,没有在物业登记“人脸信息”,导致现在他在小区内通行处处受阻。

“去物业办公室要刷脸、去业主休息区要刷脸,去快递柜拿快递要刷脸、从小区北门岗亭进出要刷脸,我没有登记人脸信息简直是寸步难行。”张先生说。

张先生为此在收房后,多次和物业交涉,要求物业提供一张“门禁卡”,为不愿意登记人脸信息的业主提供通行替代方案。但是,物业公司却表示“无法提供”。

文章图片1

为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人脸识别”的替代方案。那么法院在这起案件中会如何判断呢?

一、物业公司在收集“人脸信息”时是否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法院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7条、第29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收集人脸信息时,应当履行向拟收集个人的告知义务:具体需要包括告知收集目的、收集方式、保存期限、处理敏感信息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权利。

其次,收集“人脸信息”时,应当经过个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且不得过度收集,不得要求业主签署“授予物业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

文章图片2

二、物业公司在储存“人脸信息”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需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所收集的人脸信息安全可控。

具体来说包括:制定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采取一定的加密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对人脸信息的分级管理措施;有相应的信息泄露安全预案等。而物业公司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文章图片3

三、物业公司应当为不同意提供“人脸信息”的业主提供替代方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物业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的,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且,如果物业公司在“人脸信息”中存在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赔偿。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需要于2022年6月底前向张先生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通行,保障张先生自由进出小区。

文章图片4

芝士独角兽评述: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运用,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的保护,尤其在使用“人脸识别”前,要注意了解对方收集的目的、保存期限、使用范围等内容,一旦发现对方有恶意收集、过度收集情形,要坚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