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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案例丨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lj0279 2022-07-12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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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邓某与曾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7月,曾谋骑电动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法院判决曾某需要向张某赔偿13万

张某主张曾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雇配送牛奶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实施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曾某之夫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邓某认为曾某当天并没有送奶,也没有上班,侵权行为形成时为她个人活动时间。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曾某的个人债务,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致张某受伤,张某不能证明曾某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举证证明曾某所负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也不属于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需。
现曾某之夫邓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主张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宝律师说法: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确立的是共债共签的制度。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中,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该侵权行为是因为从事家庭劳动、经营家事活动或者收益归家庭所有的,那就应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了。



对于上述这个案件,主要的争议点在于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曾某的丈夫邓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邓某对侵权行为有无过错。交通事故是曾某单方面造成的,邓某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邓某对侵权行为无过错。
2.曾某是否因为家事活动举债。被侵权人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曾某是因家事活动而造成,因此不属于为家事活动举债。
3.邓某有无实际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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