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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规则 | 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被认定应当限期拆除,施工单位要求修复、申请重新验收的,不予支...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7-13 发布于福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因此,类案研究将对统一法律适用、促进类案同判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成果序列号:工程类案2022-6

类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938号

基本事实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因工程款产生争议,发生诉讼,并对案涉工程实施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第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多处工程主体结构严重质量问题,明确修复造价为19212668.99元;其在二审中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根据《既有建筑机构安全检测与鉴定技术标准》,该鉴定对象已严重残损,或修后功能极差,已无利用价值,或所需总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建造价,适修性差;除文物、历史、艺术及纪念性建筑外,宜予拆除重建。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造价为26503623.21元建筑物修复费用为新建造价的72.49%以上;本工程的建筑物存在质量缺陷和问题较多,实体加固修缮施工范围大且位于建筑物下部,属重要承重结构,修复后对其使用功能和整体使用年限的影响显著,且后期开展日常维修和检测工程难度较大。考虑到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和使用过程中的维保工作难度及投入,其保留价值不高,宜予拆除,拆除已完成工程量造价为2161191.55元。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被认定应当限期拆除,是否有修复的必要?

法律适用

无明确的现行适用规定。

裁判观点

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被质量监督部门勒令停工;司法鉴定认为修后功能极差,已无利用价值,或所需总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建造价;工程造价鉴定认为建筑物存在质量缺陷和问题较多,重要承重结构修复后使用要求和使用过程中的维保工作难度及投入较大,保留价值不高。事实上,目前案涉工程仅修建至3、4层,按照设计要求,在建工程为4栋16层的住宅和2栋9层的写字楼,存在质量问题部位将严重影响整栋建筑物的承重和使用寿命,继续施工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审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和查明事实,综合考量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工程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和修复成本等,判令限期拆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八条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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