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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政权与地方支配(三)

 日本古典 2022-07-14 发布于湖北
三、国家财政与受领

国家财政与受领的家产经济的一体化
律令国家财政的特色之一,乃是推行中央集权的财政运作。民部省以税制的画一化,全国课丁的数量化为前提,通过对帐簿的管理将国家财政的运作置于其管理之下。这些帐簿中起到最重要作用的是大帐和正税帐。官员们依据大帐每年调查、报告课丁数字,调庸亦据此以贡进。另外,国家的财政运转也基于每年上报的正税帐予以控制。
但是,课丁数量逐渐地减少,到了十世纪就演变成了所谓乡内课丁“无有一人”的状况(三善清行《意见十二条》)。对此,政府虽然到十世纪中叶为止一一施行了维持和增加课丁数量的对策,但是到了后期这些政策也变得无迹可寻。其结果,课丁数量越发减少,不久便固定化了。大帐也变的名存实亡,只是照抄前年的内容。正税帐以往虽要在主税寮同种种帐簿一道进行核算,严密监察管理运用是否有误,但到了十世纪后期此类税账勘会作业也渐渐终止。也就是说,这一时期正税帐成了空架子,国家财政经营已不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
这样,大帐,税帐制度在十世纪后期解体,其结果导致受领将国内的征收物置于自己的管理下而私物化了。以往政府虽然严禁国司将国内征收物私物化,但这样的政策可能实行的前提是由于朝廷使国司编制并提交大帐正税账等多数财政关系的帐簿,并通过这些帐簿来控制从租税交纳到支出为止的整个过程,将国衙的财政经营置于朝廷管理之下的缘故。但是,由于作为财政关系帐簿核心的大帐、正税帐的名存实亡,政府对监管调庸以下的纳官物是否能按规定运送到中央,国衙的国内收取物的收支管理情况便全然无法控制。因此,在谋利之举大大增强了受领实力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容忍受领将收取物私物化的举动。
不过,受领在在任中除上交政府的纳官物外并不存在其它的私富来源,两者遂交杂其中而一体化了。固然由于政府无法管理国衙的财政经营,国内的收取物被置于受领的一元管理之下,如同受领的私财那样被对待。但因为即便是私物化了,纳官物依然要从这些收取物中支出,故收取物也决非全然成了受领的私财。全部收取物被受领私物化,自后根据不同情况将之作为纳官物、或作为私财支出的情况是为其实态(以下将这种被私物化了的收取物称为“私富”)。即是说,至此以来虽是纳官物由调庸正税等收取物支出,成功(注:指捐官)等则动用受领私富。从此时期为始以上皆从“私富”中支出,在财源上全然没有了区别。(寺内2004)
以下,就让我们来看看被运向都城的这些“私富”被怎样地管理和运用。
在八、九世纪,由纲丁运送到京中的各国国内的收取物被搬入大藏省以下的保管仓库,之后根据必要分配给诸司衙门。但是到十世纪末诸国收取物不纳入保管官司的仓库,而被运入受领的宅邸及设置在其附近的纳所,由弁济使负责其管理和配给,持有切下文及返抄的诸司使人凭此接收纳物的方式便一般化了。
保管官司不收纳物资的要因之一,是受领为保证自己的私利不将官物向保管官司交纳,或是交纳常被拖延。但是,另外一个要因,则是出纳、保管官司的效率低下。上京的贡调郡司首先要到民部省接受核查,从民部省移出大藏省,之后再纳入官物到大藏省的仓库里。到了九世纪末,民部省和大藏省的官僚们怠慢核查和纳入的业务,官物纳入保管官司的仓库要花很多日数。为此官物虽被运京,被滞留在纲丁手中的官物,即“在下”大量地产生了。
对此政府虽然再三命令相关部门将官物纳入保管官司,但是事态没有改善,“在下”遂不等民部省的核查就被使用等那样,“在下”便逐渐的扩大并走向惯例化了。并且这些作为这些“在下”的保管场所的正是受领宅以及纳所。为了其管理和出纳而设置的即弁济使。作为受领来说,“在下”的保管场所及管理、经营者的存在虽成了必要,另外在出纳、保管官司一方,也有必要圆满地推进“在下”的使用,以补完出纳、保管职能的效率低下。也就是说,在“在下”的扩大和常例化中,在受领和出纳保管官司的一致利害下产生的即是受领宅、纳所与弁济使。因此,虽然说受领宅和纳所在受领的管理下,在另一方面也从事着效率低下的保管官司的代理业务,也就是说它是两者的共同收纳设施。从这情况来看,弁济使中多有财政关系官司的下级官僚也是理所当然的(寺内2004)。
政府到十世纪中期为止对“在下”和弁济使的存在持否定态度。但是,在出纳保管官司全然派不上用处,“在下”扩大和常例化的现实中,不得不承认官物运送到受领宅及纳所,由弁济使管理经营的事实。若不依存受领的家产经济、机构并与之一体化,财政经营已经无法运作。这样,从官物纳入保管官司的仓库,在那里将官物分配给诸司的方式转化到以受领宅和纳所为基点运用收取物的做法,中央财政运作系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央财政的重组
到了十世纪后半叶,中央财政在经费和收入方面上也能发现很大的变化。
首先在经费方面,就官衙和宫廷仪式的运行费用来说,政府采取了预先确保、并优先分配重要经费的措置。延长四(926)年,发布了在调庸贡进之日,年中祭物料纳入别藏的宣旨,到天历六(952)年则规定,为充实重要经费,以调庸以下的年输料的十分之一(之后变为十分之二)、即率分合期进纳(正藏率分制)。另外,在天禄元(970)年,则规定御斋会、季御读经、京中赈给等费用诸国以规定量到期日交纳(永宣旨料物制),重要官衙经费则以国别定纳入额(料国制)。以上措施的颁布是因为到了必要时即便向保管官司申请也不会发给料物,而预先确定纳入国和纳入量。但是,这种经费的重点分配,相反却是和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费的放弃所互为表里的。在正藏率分制度施行后的应和三(963)年的官符中就有受领只交纳率分而滞纳其他纳物的事例,同样的事例可以认为在永宣旨料物制和料国制中也能看到。官僚的俸禄津贴和官衙、仪式经营费用也是一样。如同前述,俸禄只对上级官僚或特定官职及部分特权者支付,中下级官僚基本得不到支给。
这样,十世纪后半经费的内容被重新编组,另一个变化是在经费支出方面上,权门、特别是摄关家的影响力加强了。这是因为国内的收取物被置于受领的一元管理之下,就其支出受领拥有很大的权限,摄关家则以人事权为背景将受领置于其支配之下。例如,宽仁三(1017)年的贺茂社行幸料召物,虽然摄关家家司受领藤原惟宪很不肯上纳,藤原赖通一下指示就立即答应纳入。另外,长久元(1040)年的内里建造工程经常被拖延,那是因为同时赖通在建造高阳院,诸国的受领比起内里更优先对待高阳院的建造。
当然,虽然说之前也有特定的权力者干涉国衙财政支出的事例,但是因为以前受领没有掌管财政支出的权限,即便要插手也必须通过太政官=律令官僚制机构。但是,由于此时受领掌握着财政指出的权限,通过直接运动摄关家影响下的受领便使插手经费的支出成为可能。为此摄关家便能更加强力地并恣意地介入经费的支出。在院政时代上皇能够恣意地将造寺造宫等土木事业一一推行也是同样的道理。
其次,在收入方面上,因为调庸杂米的收入大幅减少,已经不能负担到临时经费的支出,为了征调临时经费便大量使用召物和国宛。因为召物和国宛分别是指为确保行幸等临时仪式和内里建造等大规模土木工程的费用而向诸国的课征,故可认为是继承了律令制下临时的正税交易,土木工程的国别赋课办法的做法。因此,临时经费虽然本应以正税抵当,但是到十世纪末不仅是正税稻,连不动谷也逐渐消失了,故现实上只能通过受领的“私富”或对地方上的临时赋课才能抵当。
其外,将受领私富向国家财政的导入也被积极的推行。以私富推行土木工程事业转而得以就任受领或延任、转任上国的成功虽是其典型,也有和成功不同,没有报酬的情况在,五节舞姬的献上就是其一例。因为五节舞姬要花费极大费用,从十世纪末期起便以两名受领一同为献上者的作法便惯例化了,成为献上者的受领必须以私富承担很大的费用。另外,也有受领做上内藏寮官员后以私富补填内藏寮收入不足的事例。
这样,由于调庸以下的收入大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中召物、国宛与受领私富所占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其中召物与国宛的赋课要考虑到各国的“兴亡”、“强弱”(《小右记》长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条、同宽仁三年九月二日条)、即生产力和负担能力来推行。另外使任国兴复繁荣,私富大长的受领会很快地被命献上五节舞姬。这样,当时的中央政府一方面承认国内收取物的私物化,另外一方面也积极地将之编组进国家财政的框架,决不是对地方的情况一无所知且漠不关心的。
不过,到了十世纪后受领虽然得到了很多利益,只要在结果上不竭泽而渔并使生产力提高的话,受领扩大其“私富”而得利对政府来说也没有什么不好。要说为什么的话,就是因为生产力的提高虽给受领带来了极多利益,但对于政府来说不仅调庸杂米的收入安定化了,通过召物、国宛的赋课及吸收私富的做法还能捞的更多。在受领的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息息相关。在《新猿乐记》中登场的四郎君就是所谓受领目代的理想形象,在文中他被描写为“不弊平民而交清公事,不损君长而自擅其利”。也就是说,不使国中疲敝而提高生产力来增加“私富”,不拖欠官物并多得其利乃是当时受领的理想姿态。这样,生产力提高带动的受领的收入增加,对政府而言也有值得欢迎的侧面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正是打算利用受领逐利的动向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寺内2004)。



“广义的国家财政”
律令国家的中央财政,其原则是收入、支出都要经过出纳、保管官司执行。但是,由于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用往常的财政系统维持国家机构就逐渐地变得困难了。例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在检非违使和主计、主税寮,职务的附带收益就成了官衙的经营费用以及官僚的收入。这样,可以认为同太政官机构没有直接关联的收入和支出在各个方面都逐渐地扩大和固定。这些收支虽然位于本来的律令国家财政的所谓体制之外,但是它们在摄关时代的国家机构的维持和经营上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存在。因此,为了阐明摄关时代的国家财政的实际情况,是有必要把这些收支纳入国家财政的范围里考虑的。此即“广义的国家财政”论(中込1994),从这个角度出发的研究虽然只是开了个头,以下,笔者便想就作为其一例的受领的私富和官僚俸禄来展开论述。
中下级官僚的禄制在十世纪中叶基本崩溃,此类中下级官僚成为受领的随从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根据《尾张国百姓等解》(《平安遗文》339)的第三十条,藤原元命处便有天文权博士与内舍人二人随行,据第三十一条可知这类“五位六位有官散位”的同时是当时惯例。虽然说受领使他们同行是为了将他们用作国衙支配的手足,但另一方面他们光作为下级官吏的话是难以维生的,为此可以认为他们随行受领以负责私富的分配是其目的。另外,虽然说时期稍晚,《鲸珠记》(大治二年六月一日条)中载,做了受领,“家中之男女房,蒙恩之辈及百人”。据记主中原师远所出的中原氏以下级官员辈出之家而著名来看,“蒙恩之辈”里包括有很多的官吏,可以推测他们都受到了私富的再分配。
上级官僚也是一样,在十世纪后半叶以来公卿子弟成为受领的例子也增加了,这是因为封户收入的不安定化,受领的私富就被编入家用以补给与的不足。在院政时代广泛展开的知行国制度以受领的私富作为知行国主的收入,似为其前提的动态已经在摄关时代便看的到了。另外,通过婚姻关系以受领的私富作为家用的例子也有,藏人头藤原资房娶三河守源经相的女儿为妻,他在日记中记道“衣食等杂事,巨细皆仰彼人(指经相)养顾”(《春记》长历三年十月七日条)。
这样,受领私富以各种形式成为官僚的收入,在官僚薪给减少的过程中这些收入就逐渐地不可或缺了。因此,此类收入虽异于往常从国家直接支给的俸禄形式,但可以认为从中找到国家薪俸的性质是充分可能的。
这样一来,受领对摄关家等权门的经济奉仕不就可以从以往不同的观点来考察了吗?如藤原道长的土御门殿的家具杂器全由伊豫守源赖光提供等,摄关期的受领对摄关家等权门的经济奉仕的事例虽很有名,但关于这些事例一般都看作受领为了对自己的立场有利而进行的私的贿赂性行为。但是,虽然说其财源被受领私物化了,但也彻底是国内的收取物,权门的当主摄政关白也是基本的国家权能的担当者。另外,经济的奉仕物与给与的一体化,合起来成为了权门的经济基础。象前面提到的那样出仕权门的中下级官僚虽多,但他们的收入也从权门处支出。因此,受领进行的经济奉仕其私的、贿赂性要素之强虽然不能否定,但它在经济上支持着带有国家职能的权门,中下级官员的生计维持也寄托于此,在这意义上难道不能看到它作为一种国家的支付的侧面吗?(寺内2004)
这样,在当时,对于官衙和官僚来说,虽和太政官机构没有直接关系但必要的收支广泛地存在着。这些收支决不是全为私有,而且其中不少同律令制本来的收支项目所融合并一体化了。在财政收入减少的过程中律令国家的财政虽然被缩小和重编,但另一方面在本来的律令国家财政的所谓体制外收支在质和量上都变得相当的重要。摄关时代的国家财政就是通过这样的“广义的国家财政”上得以经营和维持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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