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高院 提要: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就与该债务“无关”了?通过息烽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共同来了解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王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告王某妻子邓某向银行出具了共同债务承诺书,双方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捺印。自贷款发放后至2019年3月,王某已累计拖欠借期内利息8038.69元,原告遂将王某、邓某人一同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被告邓某辩称自己已与王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所欠银行债务由王某独自偿还,现在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请求法院驳回银行要求她承担债务的诉请。经法官悉心释法,邓某同意先将本息全部垫付,再另行找王某追偿。邓某当庭兑现给付义务,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双方的离婚协议即使对夫妻债务进行了约定,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本案中,贷款发生在王某、邓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承诺书,由此可以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协议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债务的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任意一方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离婚和法律(id:lihunlaw)综合自网络 |
|
来自: 新用户73856505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