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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初济南市列入丙等省行政规格解析52年评级时省级领导人范畴

 sl2sh 2022-07-17 发布于北京

新中国成立初期,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其政治、军事、经济地位十分突出,在全国市的编制上,济南市因城市人口超过60万,中央将济南市列为乙等市编制。在行政规格上,济南全市人口超过500万,中央和华东局将济南市列为丙级省的行政规格。

1950年政务院制定干部工资档次时,济南市被列为丙级省的行政级别,比省辖行政公署(乙级省)低半格,比专署(地区)高半格。直至1966年济南市一直享受着比省低半格,比地级市高半格的副省级待遇。据统计,济南市是新中国最早一批副省级城市。直至文革中济南市才被降为一般省属地市级。1994年,中央明确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济南、杭州共16个市的政府机关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济南市又恢复为副省级城市。本期将通过建国初济南市被列入丙等省行政规格解析1952年评级时省级领导人的评级标准与省级领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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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各级干部评级标准

一,1952年济南市等丙等省规格各级领导干部的评级标准:

1952年3月,共和国地方与军队各级干部分别展开进行了评定级别工作。济南市作为甲等省山东省的省会,其干部评级按丙等省规格进行评级,济南市市长的行政级别为中央规定的省级干部的行政级别最下级_行政九级(与军队副军级同格)。也就是说济南市市长列入副省级领导人范畴,济南市副市长的级别与专署专员同级。具体1952年3月济南市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为:

  • 济南市正市长:行政9级
  • 济南市副市长:行政10~11级
  • 正副局长:12-14级
  • 正副科处长:14-18级

1952年评级时,济南市市长的评级标准为行政九级,这是副省级干部的评级下线,比省辖行署主任的行政级别(行政八级)还要低一级。济南市副市长的级别与当时地专员正职平级,济南市正局长的级别与副地专员同级,济南市正副科(处)长则与正副县长同级。从以上济南市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与当时的专署相比,同级干部均高出半级。这充分表明,1952年评级时济南市的行政规格为丙等省规格,比乙等省省辖行政么署低半格。

二,1952年丙等省(省辖行政公署)各级领导干部的评级标准

1952年3月评级时,各甲级省人民政府之下有的还设省辖行政公署一级(省辖大市与省辖行署同格,如长春、鞍山、抚顺、本溪等市),省辖行政公署主任的行政级别为行政八级,与军队中的正军级同格,这就是说,地方上的省辖行政公署在单位级别上与军队的正军级单位平级,省辖行政公署主任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军队中军长的军队级别。省辖行政公署副主任的级别一般为行政九级~行政十一级,与专署专员的级别相同。具体1952年3月乙等省省辖行政公署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为:

  • 省辖行署正主任:行政8~9级
  • 省辖行署副主任:行政10~11级
  • 正副局长:12-15级
  • 正副科处长:14-19级

三,1952年甲等省各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公署)各级领导干部的评级标准:

1952年3月地方评级中,各省人民政府主席(省级行署主任)的评级标准一般为行政六级,相当于军队中的副兵团级,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评级标准为行政七级~行政九级(比肩军队中的准兵团级~副军级)。省级领导人的级别一般在行政六级至行政九级,这其中,明确为副省级干部范畴的省人民法院院长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行政级别为行政九级,列为副省级领导级别的最下线。具体1952年3月省人民政府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为:

  • 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行政6~9级
  • 各委正副主任:行政8~11级
  • 省人民政府委员、正副厅(局)长、省人民法院正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行政9~13级
  • 厅属正副局处长:行政13-16级
  • ……。

从省人民政府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来看,省人民政府各委主任与乙等省省辖行署主任的级别相同,省人民政府各厅(局)长与丙等省(如济南市)规格的正职同一级别。虽然省人民政府各委主任与省人民政府各厅(局)长分别与省辖行署主任及丙等省正职的级别同格,但只有省辖行署主任与丙等省正职列为副省级干部。

四,1952年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评级标准:

1952年3月地方评级时,除省级行政区划设甲、乙、丙等省规格外,还在省人民政府之上设立了省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52年上半年中央公布的评级标准,省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行政级别为行政五级,与当时政务院部长的行政级别相同。建国初期的各省的单位级别与政务院的部并非平行同级,两者在单位级别上而是相差了半级。政务院各部部长的行政级别为行政五级,各部的单位级别相当于军队的正兵团级,各省人民政府主席的行政级别为行政六级,各省的单位级别为副兵团级。事实上建国初期与政务院各部平行同级的省级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此外与政务院各部平行的还有当时设立的各中央分局,各中央分局领导干部的评级标准,比照省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具体1952年3月省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为:

  • 省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行政5~8级
  • 各委正副主任:行政7~11级
  • 省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正副秘书长,正副部(局)长等:行政9~13级
  • 各委正副秘书长:行政10-14级
  • ……。

综述,通过以上四个等级省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可以归纳为:省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正兵团级单位,与政务院的部同格;各省(省级行署)为副兵团级单位;省辖行署为乙等省,相当于军队正军级单位;丙等省则与副军级单位并列。省级领导干部的范畴为:

1,正部职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各中央分局书记,政务院各部部长,行政五级

2,正省职干部:各省委书记、省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各部副部长,行政六级,个别七级

3,副省职干部(分三类):

  • (1),各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行政七至九级
  • (2),省辖行署区委书记、行署主任:行政八级
  • (3),丙等省、省辖大市正职:行政九级
  • (4),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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