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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股东纠纷 事务所能否不经法院委托承接审计

 如歌税月_365 2022-07-17 发布于广东
本贴为业务探讨,非专业意见,欢迎交流。

经常有朋友咨询探讨与诉讼有关的审计业务,因为容易因当事人纠纷而被投诉。下面以股东经营纠纷为例聊一聊。


实务中一般分成两种情况:
情况一、当事人直接委托
因一方股东怀疑另一方隐瞒公司经营收入、占有、转移公司资金等原因,双方出现纠纷,于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或公安部门。

情况二、司法机关委托

双方纠纷已经诉至司法机关,例如已经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案情需要,由司法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

既然涉及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很可能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报告的风险也正是源于此。纠纷中处于不利的一方,需要否定对己不利的证据,当审计报告成为不利证据时,为了证明审计报告无效,当事人很可能向行业协会、财政部门等监管机构投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认定审计报告无效。

投诉的内容经常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未经司法机关委托,不能进行司法鉴定
2、报告的格式不规范,应当撤销
3、报告的表述不当,带有明显的主观判决,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4、报告的数据错误,证据不足
5、委托方无权委托、资料来源违法,事务所不应接受委托
........

是不是一定要司法机关委托?


什么是会计司法鉴定?
是不是只要涉及司法诉讼的都叫司法会计鉴定?都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
引用某风险提示,司法鉴定指:

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司法活动......

由此定义,司法会计鉴定特指情况二:司法机关委托

那么情况一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吗?

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再将审计报告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证据使用吗?

可以!

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审计属于鉴证业务,审计报告属于证明文件。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具有证明作用,当事人可作为诉讼证据材料提交给司法机关,这并未超出审计报告的用途。

但是!
由于该审计报告由一方当事人委托,对方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司法机关另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以下不区分两种情况,统称为涉诉业务聊一聊常见问题。


报告格式是怎样的?


曾经遇到咨询:当事人投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格式不规范。该报告标题为“XXXX审计报告”,当事人律师认为准则规定统一标题是“审计报告”,该报告违反执业准则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虽然准则将鉴证业务分成三大类,但是涉及诉讼的主要是以历史财务信息为主,而且委托方一般不会接受消极的有限保证,所以基本属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报告的格式一般规定也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准则。

小编认为,报告标题是“审计报告”,涉诉报告一般是专项审计报告,即使在前面加上前缀,作为副标题说明报告的性质内容也无不妥,“XXXX    审计报告” 也是可以的。
除标题外,报告的其他格式也应当符合准则的规定。

至于报告内文的撰写,在与审计准则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参考《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例如资料的描述、鉴证过程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9〕604号

一、关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2015年,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至此,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

工作中,为保证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专业能力、业务水平、规范管理、诚信执业等情况的审查,择优选择符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将所有专业机构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此外,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据此,小编理解:

一、各类中介机构可以依据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自行承接业务,不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准入登记,也不是务必进入法院的委托名册。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审计报告不再需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也不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鉴定业务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鉴证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当然,在不违反执业准则的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提出要求。《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规定的格式适用需要进行准入登记在册的鉴定单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当然,会计师事务所可参考该通知的有关内容,但大前提仍然是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报告能否带有主观判断?


小编曾经看到,有的鉴证报告表述提到“涉嫌"、“侵占”.....等字眼,从而引发投诉。

注册会计师能否作出此判断?

不能!

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定位是会计专业人士,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是否“涉嫌"?应否定性为“侵占”?不是会计专业范围!不要对超出专业的问题下结论!作为专业人士,出具与专业有关的报告,供司法部门参考,司法部门会据此作出判断,定性问题应由司法部门作出。

审计结论如何下?


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以财务报表审计为例,委托方对外发布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则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而涉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对委托方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分析统计,在执行了充分的审核程序之后,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如实描述审核结果,形成的审计报告一般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直接报告业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更具有主动权,按事实说话,就事论事。资料完整,能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鉴证结论。对于资料不全,无法确定的事项,则不应作结论,如果委托方对该事项有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可在报告中如实描述情况,说明无法作出结论的原因。

因此,相比财务报表审计,涉诉业务的审计程序和报告内容有明显区别。为避免纠纷,尤其注意:

1、财务报表审计是合理保证,有重要性水平,报表可能存在不重要的差错。涉诉业务审计结论列示金额应当准确,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确凿,切忌不要出现数据错误。

2、财务报表审计是抽查,涉诉业务应当是全查,对委托方提供的鉴证材料全面检查,如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应追查至确定才能下结论。

3、由于涉及纠纷,委托方提供的鉴证材料很可能是不完整的,注册会计师撰写审计报告时应当尽量谨慎。建议:

在报告中列出委托方提供的鉴证资料,说明审计结论是依据这些资料作出的;

描述特定事项的鉴证过程,客观描述执行了哪些程序,进行了哪些检查,依据什么文件,结果是什么。例如在职务侵占的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可在报告中描述委托方提供了什么资料,资料涉及的金额是多少,对这些款项进行了哪些检查工作,款项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至于款项是否属于被当事人侵占或挪用,应由司法机关定性。

总之,该类报告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即时发生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报告内容负责,实事求是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七条  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能否接受股东单方面委托?



曾经有朋友咨询:事务所接受了一项股东纠纷的审计,委托方是被审计单位的其中一个股东(A股东),A股东提供了审计资料,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

后被审计单位认为:A股东委托审计未经公司同意,其提供的资料为非法从公司获取,事务所接受委托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

事务所则认为:审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应由委托方负责。

股东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判决股东可查阅的,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股东知情权有充分的了解。因此,如遇到股东单方面委托,事务所可要求其提供公司同意审计并提供审计资料的声明,或者法院的判决。

否则,委托方不能证明资料是合法获取的,谨慎起见不应承接。

是否涉及民事赔偿责任?



涉诉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当事人投诉审计报告无效,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行业检查的风险。

至于民事赔偿的风险,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审计业务不可诉,详见:

[财税随聊] 司法会计鉴定 败诉方可否投诉/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由当事人直接委托,建议在审计报告中列明使用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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