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村土地制度(一):为什么集体所有?

 东西二王 2022-07-18 发布于重庆
笔者按

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分别有两条明线和两条暗线。两条明线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两条暗线是制度变迁的演进完善和国家发展的趋势目标。本专题以农村土地三项权利为脉络,同时辅以不同时期城乡发展路径的分析范式,分十部分进行逻辑梳理和理论诠释,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农村三块地(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及制度差异,权利的具体划分存在较大差异,按照当前学界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农用地的三权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宅基地的三权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建设用地不涉及三权分置,而是以征收为主的市场体系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问题。基于此,笔者在本专题中,将三块地放在一起来进行讨论,讨论内容共计十五部分,分别为:土地权利根基的所有权专题(一-四)、以集体成员身份为出发视角的资格权专题(一-五)和以土地用途为研究对象的发展权专题(一-六)。

所有权专题(一):为什么集体所有?

房金库 执笔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这即引申出本篇文章的主要讨论内容:什么是集体所有?集体,农民集体是谁?为什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换言之,这一所有制及所有权主体的实质是什么?

一、何谓集体所有?

探讨什么是集体所有前,首先要厘清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集体土地所有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差异。一字之差,却是完完全全的两件事。集体土地所有制,是集体作为一个群体对土地占有的垄断,是法律法规言明定调的一整套土地制度,具有一定的宏观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基于不同分析框架都不能避免的权利内容之一的细化和延展,也是具体的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作为一个客观的法律主体所支配的归属确定。一言以蔽之,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的归属。明白这一问题后,我们才能够进行接下来的探讨。
作为最基础的生产资料之一,土地可以看作一种不可移动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初级商品,特殊的要义就在于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初级商品的归属性质问题。谁占有谁就掌握了其最初级的生产特征。建国初期,以依靠贫农和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为主要路线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所有的土地制度,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除少数地区,全国范围内完成了土改,土地持有者自行耕种的土地制度基础打牢坐稳,以农民私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为当时的中国带来了约3亿小农户,以所有权之名行使用权之实的权利架构影响巨大,直到今天,以家庭为农业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制度依旧不可动摇。公有制起始于1953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合作经济持续了三年,经过这一阶段改革措施的落实,社会主义制度初具雏形。但农民逐渐丧失了对土地的名义所有权和实际独立经营权,以合作形式规模化的改革目标并未得到实现。后续的公社化为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目标提供了足够的动力和缓冲,但激进地想快速实现全民所有制的政治目标被现实挫败,由此催生了自下而上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出现。
依据不同阶段发展目标的异同确定的土地制度基础逐渐稳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正式确立。通过这一历史演进以及后续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完善过程,集体成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作为农村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与农民、国家相互作用,三者共同形成了农村经济的活动主体。从法理层面上看,是土地的实质归属主体和法律确认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主体。而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并不是农民集体,换言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农民集体。从经济学角度讲,作为产权束的组成部分,所有权的常态/名义主体是农民集体,特例/权能主体是组屯村镇乡等各级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
基于以上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以下结论:
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一个概述表达形式,主要针对的是土地所有制绝对意义上的实质主体和土地所有权相对意义上的名义主体。
②制度安排的这一表述,是经过长期选择与演化的产物,同时这一安排和表述在过去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被证实,对于推动经济与稳定社会具有较好的平衡作用。在这一基础之上,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性作为长期发展的背景导向,坚持并坐实集体所有权依然有重要意义且能发挥巨大作用。
③集体所有是一个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变化不断的演化历程,在可预期的未来阶段,这一制度安排的表述仍然有完善空间与潜力,尤其是以所有权的实质主体和区划分割的集体土地本身为对象,有很多未尽之事亟待进一步地探讨。
④关于集体所有这一套制度安排催生的权利体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探究明晰。特别的,这一套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基础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需要通过回溯历史和实证研究的支撑进行详尽的阐明。

二、谁是集体?

如前文述,集体是一个虚化的所有制实质主体和所有权形式主体。这也是本部分要讨论的问题:谁是集体?或者说,谁是被规定出来的集体?
农业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主体是农户,农村经济的单位和主体是农民个体。要厘清农民集体的内涵,首先要明晰集体一词的含义。
“集体”一词作为严谨学术研究的文字表征,最早由苏联社会心理学家B·M·别赫捷列夫在他的《集体反射学》一书中提出。别赫捷列夫的研究认为,并非所有群体都能被看成集体,只有具有团结性、高水平整合作用并且具备集体主义倾向的高度组织起来的群体才能被称为集体。同时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集体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一种组织中都不可能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劳动,由此私有制社会难以产生具有高级类型人类共同体特征的集体,最多只能产生集体的雏形,所以真正的集体组织形式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会产生。集体一般具有以下4个本质特征:集体是为了达到社会认可或赞许的某个目标而形成的联合体;集体具有自愿性质但并非绝对的自发性;集体作为总是处于活动状态的某种系统具有整体性,并有着自己的组织、分工和机构;集体是成员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保证着成员的个性发展与集体发展协同并进、互不抵触。这一概念及性质概况,明显与本文语境中的数类可能性集体有所出入,笔者认为,我国政治体系和语境下的的集体含义需要在苏联学者总结的基础上加以修正,修正后总结如下:
①集体是具有客观共性、整合潜力并趋向集体主义的组织过程前后的群体。在这一群体中,共性是作为整合基础的客观存在,集体主义趋势是整合的动力,释放整合潜力后的群体才是一个成型的集体。
②集体产生的现实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的产生意味着社会形态已经基本具备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并且在这一特征下催生具备人类共同体特征的集体是社会生产活动进一步完善与进步的最优解。
③集体具有联合体最鲜明的性质,即集体成员具有高度统一的社会性目标。这个目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应然阶段,并伴随着阶段的变迁出现调整和改变。
④集体的出现伴随着裹挟自愿的必然性。集体不因统一规划或设计而人为造就,而是集体成员自主选择自生形成。
⑤集体作为一种具有系统特征的人类联合体,具有组织、协调、分工、管理等功能组成部分,同时存在相应的机构负责系统总是处于运行状态,并能对应激状态下的系统做出反馈调节。
⑥集体的产生不与社会发展阶段性目标相悖,不与集体成员的发展方向或方式相悖,不与其他任何人类联合体的发展路径相悖。
综上,笔者可以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表述中的“集体”做一个规范性阐释。在基本国情与基础农情背景下,农民集体,是以户籍为主要区分、以生产经营方式为聚合、以空间地域为牵连的小农户为主体、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互作用下派生的比重越来越大的其他产业从业人员的具备联合系统性质的群体。
这一阐释涵盖了所有产业从业人员与老人儿童等缺少或丧失经济产出能力的群体,不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为界限,同时囊括包括返乡建设者等后进取得集体成员身份的群体,进而较好地定义了当前语境下的农民集体。基于对农民集体这一表述的阐释,我们可以较高水平地回答前文提到的问题。
接下来进一步解释回答前文未曾提及的问题,那就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质主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主体是不是同一个集体?如果不是,那所有权的主体是什么?
通过以上两部分的梳理,笔者对前一个问题给出直截了当的回答,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质主体与所有权的实质主体不是同一个集体。原因很简单,权利的实质主体享有可自主行使的特定权利是权利主体与客体相互联系、结合、作用的一般性配置,但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主体是宏观范围上的农民集体,而这一主体的存在是虚置且缺少客观实体的,难以施行所有权权能。同时,既有法律的表述认定,伴随着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的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据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租住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代表被赋予充分发挥所有权权能的表述可以等同于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归属,即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三、为什么集体所有?

接下来是本文的重点与核心,为什么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关系到经济社会运行、已发生的改革正当性和后续改革路径的基本依据,是一个只被少数人讨论但实际上不可避免的问题。
学术界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一直持续,并在近几十年持续升温,讨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等,但大多是关注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宅基地退出、使用权、资格权、发展权等发散于用途的所有权基础之上,对于所有权的讨论也基本限定在所有制与所有权的联系和所有权主体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少有对坚持集体所有正当性的讨论。2000年前后,曾有一波关于农村土地改革走向私有、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争论,维持时间并不久远即销声匿迹。
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到土地集体所有权,都离不开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这也是集体所有的来源和不断探索的制度积累。中国土地集体化过程参考了苏联的做法,初始依据是列宁对于集体所有制培养出集体主义精神代替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信念。中国在初期效仿这一改革举措后,出现粮灾和之后大炼钢铁的风潮直接形成恶性循环,无效率的工业生产在缺少生产物资和必要技术的情况下对农业形成了不可避免的负反馈,财政收入的骤减严重破坏了进行适当工业化的希望。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案的普及落实,农业产量才逐渐增至足够为城市与农村提供粮食的水平,进而得以进行必要的资本积累,并释放了国家工业化的潜力,因势利导符合本土国情的集体化在助长经济增长和实现社会公义方面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一过程是主要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后续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放开,离土农民逐渐增加,农村传统产业结构受到冲击,业态丰富程度的提升也带来了权利安排的桎梏阻隔,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问题逐渐呈现,“真空”状态下的权利主体成为农民离土不舍土、进城难留城的情感纠结的主要原因,并且这一阶段发展需要、时代认知以及因所有权模糊主体的环境影响,各方形式主体行使这一权利的成本大大降低,直接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无序低效的开发利用。这一情况的出现催生了90年代对于设立集体所有权法理认定主体的需要。
首先来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所有制问题存在于经济大起大落的核心。新的社会和经济体制必定从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中产生。“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留下的最主要制度遗产,是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制度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为独特的制度安排”,“改革以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涵是:农户与集体保持承包关系,集体组织拥有土地发包权和处置权,土地使用者不得买卖土地。每个集体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制演化为成员全集体所有制。集体的每个成员享有土地非农后的收益分配权”(刘守英)。这段文字是对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较为经典全面的论述和概括,由此不难看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奠定基础是农村合作化运动,而融入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并凭借其独特的性质实现了农村城市双轨发展中的平衡作用和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促进与保障功能。这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重要理论支撑之一。
在论证集体所有制必要性的同时,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讨论也一直存在,有学者认为从产权界定的角度出发,产权的核心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只要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界定清晰明确,所有权就不再重要。而事实上,中国的确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从这个角度看,似乎给这种观点提供了有力的现实支撑证据。但恰恰是因为我国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一事实存在,也证明了不动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重要的,这件事实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似乎会出现不同的结论,那我们暂且按下此处争论,假设出一种无争议的情况,仅仅关注所有权本身和衍生出所有权以及所有权衍生出的内容进行探讨。
1829年,詹姆斯·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州大会上的演讲有一句著名论断,“很明显,人和财产,是政府要发挥作用的两大对象;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成立政府要保护的两大目标,这两种权利无法截然分开”。经济学视域下的土地问题分析存在两套范式,一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二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制度理论。
从国家性质方面讲,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作为最基础也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公有制是必然的选择,而出于对当下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考量,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是一个应然道路,故而集体所有权的存在是基于国家发展道路的自然选择。但这种理论论述并非完美无缺,首先,自1980年始,包括重型机械、农业生产设备、牲畜、农药、化肥等在内的生产资料都由公有制逐渐引入私有制,所有权也从集体所有转化到了农户私有权,但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所有权主体的转变并未影响到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特征,那么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具有哪些特殊性质决定了与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转变不同的影响效果?目前并没有任何一种观点能够成为通说。既然出发自政治经济学所有制理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观点,无法成为支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不动摇的依据,那么需要转向另一角度,以产权制度理论为范式进行探讨。
产权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有紧密的关联。由于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费用不为零,所有交易都很难使交易各方都实现更为满意的情况,即斯密所描述的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使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想基本不存在于真实世界之中。阿尔钦将产权定义为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了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任何一种资源均内蕴具体的权利束,处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发生相互关系是不可避免的,产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对这种相互关系的影响至关重要。
土地产权是一个社会最基础的制度安排。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产权产生并附着于土地权利和利益关系而非土地本身。这一点从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和后续公社化以及集体化初期取得的成效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明明已经将土地作为一种物交给农民持有依旧难以取得设想中的政治效果?原因就在于,将农民持有土地看作一种稳健生产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一阶段中即使农民持有土地,但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导致经济活动受到桎梏,进而影响农民发挥土地功能的同时也阻碍了社会进程。门泽尔就土地产权有过精彩论述,产权不是土地持有者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而是土地持有者对土地的权利关系以及土地权利持有者与所有其他人之间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土地所有权是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所有可能权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提出也伴随着使用权的剥离,使用权的放还激发了农民的耕种积极性,但同时,不断地做实使用权也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种权利主体对立、权能混乱地情况出现。近年来,笔者做过的一些调查也显示出农民对于“农用地是谁的”、“宅基地是谁的”等问题认知水平有较大提升,在经济活动中也更关心使用权问题而非所有权问题。一旦涉及农地转用、征收等问题,这一认知便遭到动摇,宅基地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主体却是农民个体,所以在国家强制力量下进行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水平远超农用地,实际上获得的是建设用地补偿,而征地补偿中农户获得的才是农用地农业用途补偿。从产权制度理论来看这个问题,可以看作在民众的权利认知中,所有权权能并不能超过国家意愿进行抵抗,但拥有切实存在、以自身为为主体的所有权意味着国家意志行动付出的成本完全不同于虚置的集体所有权主体。这也证实了形式所有权的存在依然意味着更高的收益权和更强的土地产权,征地进程中的低成本高收益产生的利益给政府官员一方肯定集体所有权反对私有权的支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具有法理支撑的所有权实质主体,无论在这一过程中还是维持原有用途的的政治收益都是最大化的;农民或农户作为土地财产权的实质主体,更强的产权制度维护保障下的进行经济行为更加稳定并产生激励作用。
由上,可以得到产权制度视域下的三级不同权利主体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的共性与各自的动机。接下来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本身做一个产权制度理论的分析和整理,进一步得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权能的可靠性支撑论据。
所有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权利客体(农村土地)不被外界力量侵犯并进行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任何现实世界的交易或经济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摩擦,在这种追求效率的条件约束下,界定清晰产权的功能是重要且必要的。由于产权的界定和实施都需要成本投入,这些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产权合约形式与产权安排,只有当界定与实施产权收益大于成本时,人们才会寻求排他性安排,否则共有产权依旧是一种选择。在这个基础上,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就成为了焦点。通过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经验我们知道,界定几乎完全排他的私有产权成本较低且容易进行,但维持这一产权安排的成本巨大,由于私有化对于农地维持原有用途的不利影响和产权主体间的竞争蚕食,极易催生极端贫困群体并威胁到国家水平的粮食安全事件。基于此,土地所有权私有与国家性质间的冲突和人民切实保障间的矛盾都不可调和或避免。这种冲突矛盾是否会因发展时期的进度而转变是一部分人所关注的问题,笔者持否定态度。原因很简单,这种矛盾的出现不以发展阶段而存在或消亡,这是伴随着交易和经济活动无法避免的摩擦形式。进一步地讲,私有产权形式意味着交易市场的完全放开和宏观调控能力的丧失,在需求与供给失衡状态下的无保障所有权私有化等同于催生恶性竞争与掠夺生产资料的产生。由此,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路径是可以被完全否定的。
稳定的财产制度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条件之一,而土地也有其特殊性:土地产权既不同于一般物的产权,但同时,土地产权也不能不遵循一般物的权利规则。土地权利的稳定需要满足以下三点:不仅让使用权主体具有土地用途与如何使用的稳定性,且要满足土地价值实现以何种方式或途径的稳定性;不仅要对使用权主体提供稳定性,同时要为其他相关者提供稳定性;土地产权的设置要为社会秩序提供稳定规范。
综前述,作为附着在土地上权利与利益关系的土地产权的设置,必须依托于一个存在实质主体同时能够为主体内各组成部分提供保障的主体。这样一来,以集体形式存在、由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的农民集体呼之欲出。与农民集体的成员构成一致、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受到限制的责任能力、主体资格设定与消灭均具备法定性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产权束基础的所有权主体,在发挥完善并促进其他权利权能的同时,能够最大程度保障所有权权益、发挥所有权权能。

图片

四、关于集体所有的两项实证分析

既有研究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实证分析多集中于农民主观认知稳定性与农业生产投入、农业经济绩效关系上,实证的时间跨度多以短期阶段性调研结果为佐。这些研究对于短期内制度政策施行效果具有较明显的例证判断,但对于所有权长期演进及必要性支撑问题缺少作用。针对所有权的长期演进和现行制度下的绩效影响,笔者采取两种方法将实证分析分为两部分,分别是一个简单的函数模型用以分析产权制度理论视域下的集体所有权对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和一个简单的人口增长模型用以概括当下所有权结构与集体成员所有权意识的关系。
4.1 所有权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所有权产生的经济效益用Y表示,剩余价值收益权用x表示,经营控制权用T表示,市场的摩擦系数为𝜇,成本损耗为c=𝜇*n(农产品年吞吐量)。所以有Y=f(x,T,c)。
T是投入支配成本a(投入成本和委托成本)与经济价值b的比例,即T=b/a,所以伴随着投入成本的降低,获得经营权的农民或农户所得到的利益就越大,这是经营权的最佳有效性,所以将以经营权为核心的使用权主体设置为农户。X代表所获得的剩余价值的大小,主要意义是在一段时间内创造的全部价值减去投入的成本所剩下的价值,投入的劳动成本还包含有效经营权的代理费用。集体所有权与农户使用权对经济效益的影响由Y反映出来,如果其余变量保持不变,不难看出,x与T成正比。也即当收益权与经营权主体统一时,所有权产生标准化经济效益取得稳定值。
4.2 所有权结构与集体成员所有权意识的关系
农村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针对稀缺土地做出如下假定:一个独立从事农业经济的村庄人口数量N作为外生变量,每个人的劳动能力相同;每个农民可投入的农业劳动量为t,耕种h单位的土地,劳动工资率为w,即用于正常生活开支的费用;村庄的集体所有土地总量为H,充裕、均质且无开垦成本,集体所有土地对村庄内任何人开放,当超过H后,存在质量差的土地;某一时间节点,全村人口即使全部从事农业也只能耕种H的一小部分;村庄中农业生产技术不变,生产函数为q=q(h,t),q'≥0,q'≤0,同时农业生产无任何风险。基于以上假定,每个农民自由使用耕地,独立地追求剩余最大化。
求解一阶最优条件的Әq/Әh=0,Әq/Әh=w,当Әq/Әh=0时,令h=ℏ。ℏ是一个理性农民的最大耕作量,因为q'<0,h≥ℏ时,Әq/Әh≤0,总产出下降。
按照边际定价原则,当所有农民都能满足ℏ的土地量,地租率为0,追求最大化的农民一定会在既定的农业劳动量和资本下粗耕,尽可能多用耕地直到边际产量等于0。当最大需求量出现,可以定义当每个人使用的耕地都能满足马歇尔条件时,耕地不稀缺,农民不将土地看作财富,土地的边际评价为0,也就不会出现买卖土地的情况。得到以下推论:
①当所有农民获得的耕地面积满足Әq/Әh=0,地租率为0,土地不是财产,农民间不存在交易土地的机会。
②只要新增人口不破坏N·ℏ«H,免费的土地分配制度就能维系,如果H足够大,人口增速较小,这种分配制度可以持续下去。

图片

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土地在未来某个时刻会出现不足,土地出现稀缺,即N·ℏ=H,新增的N 1边际农户对土地的边际评价非常大,边际农户如何分配土地?较易想到打乱边际内所有农户的土地界限平均分配,但这种方式下每人耕种H/(N 1)土地,边际内农民耕地小于ℏ,产出降低、利益受损,方案遭到抵制,而且这种情景下的后续反应将是一系列的利益受损,所以有第二种方案出现,边际农户购买边际内农户土地,或者开垦质量差的耕地,此时边际内农民对土地的评价为0,存在交易机会。由此连续,得到以下推论:
③当人口增加条件N·ℏ=H时,第N 1边际农民获得免费土地h=0,稀缺出现,边际农民与边际内农民对土地估价不同,出现土地交易动机。再次均衡时,每人耕地ℏ-ԑ=N·ℏ/(N 1),均衡地租率为Әq/Әh(h=ℏ-ԑ)。
④当土地开始稀缺,购买土地是第N 1个边际农民的最优策略。
⑤伴随无地人口数m增加,土地交易量上升,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当m趋近于无限大时,地租率Әq/Әh=∞(H/(N m)→0),地租率上升工资率下降降低了开发劣地的机会成本,人们会选择开发劣地或移民。
综上,土地成为财产是人口增加的结果,伴随着人口的增加会导致私产观念和所有权私有倾向的情绪出现,当所有权主体设定为集体并将交易成本控制在集体成员内部控制时,集体成员的所有权认知与所有权结构相吻合,能够降低土地在集体内部成员间调整成本,并保障社会稳定与经济效益同向进行,进一步证明集体所有权对于集体成员经济稳定性具有长期发展上的优越性。

图片

五、一点余论

本文通过对集体所有的内容、主体和支撑性原因的梳理与辨析,回答了关于为什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问题。但对于这一制度安排所衍生及影响的制度系统仍未有具体的论述,尤其是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涵与内核,缺少相关的进一步探讨。特别地,所有权对于规模、效率、经营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如果有,那么作用机理是什么样的?这些都体现了集体所有权的那些特殊性质和表征?等等。
这些问题,笔者将在下一篇专题文章中做一点浅薄的分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2]姜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化的法实现[J].求是学刊,2020, 03:107-117.
[3]刘守英.直面中国土地问题[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4]安德罗·林克雷特.世界土地制度所有制变迁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
[5]弗拉基米尔·列宁.The Agrarian Question in Russia Towards the Close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vol.15 in Lenin Collected Works.Moscow:progress,1973.
[6]田传浩.土地制度兴衰探源[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
[7]刘守英.土地制度与中国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8]黄少安.产权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9]杨志文.土地所有权的起源和废弃[J].社会科学战线,2013,06:56-64.

本文主要完成者是:蒋栩、第五矜、房金库。其中,第五矜负责理论梳理,蒋栩负责实证部分内容,房金库执笔。
本系列文章初稿的主要内容经由数次讨论得来。
研讨过程得到多位专家学者的指点,限于篇幅,谨在此表示诚挚谢意。
当然,文责由笔者自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