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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该何去何从?

 May250308 2022-07-19 发布于江苏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既要实行严格科学有序的勘查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扰动小,实现资源勘查开发效益的较大化,实现资源的绿色开发、绿色应用、绿色发展。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开采方式的科学化、资源利用的高效化、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生产工艺的环保化、矿山环境保护的生态化为基本要求,以资源的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矿地和谐为基本目标,将绿色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实现资源勘查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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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全面落实绿色矿山激励政策

绿色矿山建设需要从资源、用矿、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做好保障。国家优先向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投放矿业权,优先保障绿色矿山或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矿产资源的绿色勘查开发及利用;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等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在安排资金时,向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优质项目优先做好倾斜;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做好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加强绿色信贷支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绿色矿山信贷合法合规需求,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基金,为绿色矿山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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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系统建立区域特色的绿色发展战略

由于生产水平、技术条件、生态环境等区域存在差异,区域发展不平衡。可以根据区域资源特点、环境负载能力等制定符合本区域的绿色发展战略。东、中、西、东北四大区域,资源类型不同、资源潜力不同、勘查开发强度不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同,东、中、西、东北需要结合本区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特点,实行不同的绿色发展战略。要突出资源优势,采、选、冶一体化优势,体现特色,形成区域绿色主导。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绿色专业化经营,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绿色发展的产供销一体化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绿色开发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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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

虽然国家已发行《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施中还难以具体化、定量化和规范化。建议将资源环境因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保护环境成为企业生产活动的基本准则。建议尽快出台和完善与绿色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建立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将绿色发展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融为一体,推动矿产资源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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