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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如何救济?

 律师戈哥 2022-07-19 发布于河南

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似乎成了付款单位最为喜欢的支付方式。企业使用商票付款,不仅可以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还能降低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持票人需要注意诸多繁琐的技术性规定。笔者近期遇到多笔因客户疏忽逾期提示付款而被拒付的情况,本文仅以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为例,分享持票人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

一、何为提示付款期。

在解释提示付款前,首先明确合法有效的票据的构成要件。《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通俗而言,提示付款期分为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即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持票人逾期发出付款提示的法律后果。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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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一,笔者该客户在提示付款期内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导致该票据现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图一中可以看出该汇票由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某建工公司开具,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4日,某建工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笔者客户公司。针对该汇票而言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内(即2021年8月3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付款提示。因持票人未在该期限内提示付款,该汇票现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拒付后,客户不得不以票据追索或者原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行使付款请求权。

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的应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可以看出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付款提示,直接影响着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尤其在经过多次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中,最终持票人若严格履行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技术性要求,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实践中,往往出票人、承兑人为同一主体,极有可能是支付能力最差的主体。若是背书过程中的一个或多个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因持票人的失误,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则丧失了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也就丧失了及时收款的机会。

四、持票人面对“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的情形下,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持票人应审慎考虑票据追索权和原合同法律关系之间的竞合,即是选择以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权利,还是以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现有法律对二者的选择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三。

其一:认为只能主张票据追索权。理由是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签发,就产生了独立于原因关系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关系分离,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票据债权人在接受票据后再依据票据的原因关系主张合同请求权是违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而且与票据的流通性相悖;另外持票人在接受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后,合同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原合同也就因此而终止,原合同债权人不应再主张合同债权。

其二:认为应当先行使票据追索叔,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再主张合同债权。理由是票据制度作为民商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通过票据的流通,实现其在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允许持票人首先主张合同债权,若持票人的前手不是出票人,那么势必导致持票人的前手承担本不应归咎于他的责任,且持票人的前手承担责任后,势必会继续向其前手追索,这样就会严重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其三:两者可择一行使,主张一个请求权并得到满足后,另一个请求权归于消灭。理由是请求权竞合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现有法律所允许的。因票据拒付所产生的付款请求,因同时符合合同之债的法律法规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法规,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但实质上当事人又只享有一个付款请求权,当事人不能既主张合同债权,又主张票据追索权。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也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择任何二者之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正常受理。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只能追索票面金额及票据到期至清偿日间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而选择合同纠纷往往会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除本金外的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管辖的选择等。

当然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在法律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如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并且票据追索权的时效属于除斥期间,过期即丧失权利。

而选择普通的合同纠纷是诉讼时效则为3年。

举证难度方面,票据追索权依据仅需要持票人提供拒付证明即可,而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则远远大于此。

综上,持票人在面对商票拒付时,应视情况审慎的选择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选择最有利于实现权利的方式。

五、相关案例

笔者曾办理的(2019)川0192民初438号案件中,委托人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告知笔者情况下,接受了被告方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且截至开庭之日汇票尚未到期,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最终撤诉处理。随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遂又以(2019)川0192民初2973号案件再次起诉。起诉时笔者曾告知委托人可选择票据纠纷和合同纠纷,以及二者的区别和利弊,最终委托人选择合同纠纷。同一项目中其他供应商则选择票据纠纷起诉,诉讼程序简洁,几乎先于委托人的案件两月结案,优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委托人选择合同纠纷起诉则多主张了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49号案件中,因原告逾期提示付款,最高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向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

六、针对票据纠纷及提示付款的几点建议。

1、持票人应严格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期提示付款或请求付款。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在出票后一个月内提示付款;对于定期、定日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票据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对于本票,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支票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汇票、逾期请求付款的本票,持票人虽不至于丧失付款请求权,但将丧失票据追索权;而支票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直接拒付。因此,对于持票人而言,提示付款、请求付款期限尤其重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央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当事人在处理票据纠纷时,除应关于《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外,也应关注《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3、票据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稍有不慎将面临重大损失。本提示付款期限仅仅是众多票据技术性规定中的一点。《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存在着大量细致的与票据处理相关的技术性规范,如果对以上规范不熟,将随时可能面临重大损失。

4、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没有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情况下,即便持票人可选择合同之诉另行主张请求权。行使追索权浪费的律师费、诉讼费、时间也非常巨大。因此,在面临重大复杂的票据纠纷时,建议委托对票据纠纷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进行处理,制定选择切实可行、合法便捷的应对策略,防止走冤枉路,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谦信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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