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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怎么降低个税?

 老蒋财税 2022-07-19 发布于北京

合伙企业,是目前很多合伙做生意的人首选的合作模式。采取合伙人制最普遍的企业,当首推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其次是部分开展咨询顾问的企业。
采取合伙人制的好处,首先,是企业的各位合伙人,可以独自开展各自的业务,并且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而不必为他人承担责任。
其次,是“先分后税”的纳税方式,也就是各位合伙人各自承担自己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业务。相关的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最大的好处就是,不需要先交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按照应分的所得(即税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的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比如律师事务所,大多采取的是合伙人制,而律师又多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律所的合伙人在开展业务。通常律师取得的业务分成收入,律所会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方式,在扣除相关的费用后,剩余的律师个人所得(即税前利润),再代扣个人所得税,最后再将剩余的净额发放给律师个人。
由于律师的收入一般较高,因此律师的个税税负就比较高,最高的甚至会达到45%的税负率!
其他的合伙制企业也存在着这种情况,比如有的咨询顾问公司。
当然也有部分企业采取“发票”报销的方式在规避个税,除正规的发票之外,多是购买的假票。这种行为实际上是逃税行为,风险极大。尤其现在有“金三”系统的火眼金睛在盯着,买票避税的方式基本上行不通了。之所以有个别人还侥幸过关,那是税务局暂时没顾得上来抓你!所以这种所谓的避税手段建议不再采用。
那么,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又该怎么解决个税税负较高的问题?
其实方式并不复杂,只需要做一个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个人所得,其个税的税负率就完全可以合法地降低到5%以下!
而且,除了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之外,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今后在转让股权时,如果有溢价,也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做一个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其个税的税负率同样完全可以合法地降低到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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