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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诫勉的性质不属于组织处理!

 纤纤791 2022-07-19 发布于云南

       关于诫勉的性质的探讨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该规定将诫勉与组织调整并列表述,如同将玉米、小麦等粮食并列,玉米、小麦不是同一种粮食一样的原理,诫勉的性质不属于组织调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该规定将诫勉与组织处理并列表述,如同将玉米、小麦等粮食并列,玉米、小麦不是同一种粮食一样的原理,诫勉的性质不属于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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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知识点提醒、讲解,在《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第二本)》有近千处。

相关规定索引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情况应当制作记录。

  被责令检查的公职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由监察机关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以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制作记录。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四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政务处分决定;

 (二)问责决定;

 (三)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决定;

 (四)采取调查措施的决定;

 (五)复审、复核决定;

 (六)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诫勉的五大困惑解析

    文/刘飞

一、关于诫勉的性质

二、关于诫勉的影响期

三、关于诫勉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四、书面诫勉与谈话诫勉 两者存在哪些细微区别?

五、诫勉与不予处分、免予处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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