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财政部官网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意见稿》详情,请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由于《征求意见稿》变化点非常多,限于篇幅,本学苑将对条款内容变化分期进行对比分析。 本文对第一章总则进行对比分析,涉及如下“十大”变化,具体说明见变化点条款对比分析(一): 1、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为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和目的之一; 2、扩大了“采购人”范围; 3、扩大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4、删除“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5、政府采购应当实现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目标要求; 6、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意味着未来只有一个全国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 7、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意味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将是统一的,不再区分中央和地方; 8、将“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绿色发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列入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要求,并将“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单独第三章; 9、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规定中,删除“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除外情形,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0、进一步明确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发布媒体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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