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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经济学讲座:第四讲 价值理论

 淘沙金 2022-07-20 发布于湖北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在现时代,人类的视野已经延展到地球之外的宇宙空间,高新技术的发展远非20世纪前“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 的生产力所能比拟,这表明人类劳动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因此,现代政治经济学对人类自身劳动的认识有可能比前一代人更全面、更深刻,更懂得坚持劳动范畴的基础研究对于科学的价值理论完成的意义,并且能够由此超拔而起突破前时代的理论认识局限。

一、劳动的整体性

劳动是人的社会性本质,也是人类生存的需要。劳动创造了人,人类经济生活的实质内容是劳动。马克思曾经讲过,劳动是社会围绕其旋转的太阳。[2] 恩格斯也曾指出,劳动发展史是理解全部社会史的基础和锁钥。[3] 然而,直至20世纪的自然科学取得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性认识进展,在21世纪初的现代政治经济学视野里,理论的研究始终未能深入地展开对劳动整体性的认识。

人类劳动起源于动物劳动。动物劳动是动物最基本的求生活动。人类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实践活动。经济学对于劳动的研究,不可脱离人类劳动起源和发展的历史。但是,在过去人类对自身的认识中,存在着以理想的标准要求现实社会、以完善的人性要求尚未完善的劳动的倾向,也就是说没有以历史的存在和发展的角度去认识蕴涵经济运动实质内容的基本劳动范畴问题。由此,经济学在上世纪乃至上上世纪的研究之中,将带有动物性的人类劳动与未来的消除了动物性的人类劳动相混同,缺乏对带有动物性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人类劳动的深刻的辨证认识。

更重要的是,经济学研究在各种涉及劳动范畴的逻辑分析中,基本上对劳动范畴都缺乏准确的基础认识。这种基础认识的缺乏不是指对社会化劳动与非社会化劳动的认识分歧,不是指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界定争论,也不是指对资本主义劳动与社会主义劳动的看法不同,而就是指对劳动范畴的确定认识不清,对劳动客观具有的整体性缺乏全面准确的认识,或者说对于什么是劳动缺乏展现学术研究深度的科学界定。

界定劳动的整体性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指一定时间点的人类劳动是一个整体,即整个人类劳动是抽象的统一体;这就是马克思说的:“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4] 其二,指具体劳动是一个整体,整体之中既要有劳动主体也要有劳动客体,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是对立统一的,不可分的,像磁石的两极一样互为存在条件,没有劳动主体的劳动不存在,没有劳动客体的劳动也不存在,任何具体劳动的存在都是具体的劳动主体与具体的劳动客体对立统一构成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注重研究和清楚认识这第二个方面的劳动整体性,即真实的没有任何例外的具体劳动的整体性。根据客观存在的普遍事实,经过深入的学术的探讨,任何研究者都应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具体劳动的作用都必然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的整体作用。只有成为主客体统一的整体,才是具体劳动的真实存在。抽象劳动是对具体劳动的抽象,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具体劳动具有整体性,因而,抽象地认识劳动,必然要合乎逻辑地确认劳动具有整体性。

准确地讲,劳动这一词语在人类生活的范围内表示的是类概念,是人类劳动或人类抽象劳动的简称和统称。将劳动只视为一种主体活动,是与劳动整体性相悖的。长期以来,在经济学研究中,劳动主体的活动即活劳动被称作劳动,只是一种约定俗成,并不是科学的范畴描述。从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出发,科学地认识劳动,是一定要把握劳动整体性的,即一定要认识到真实的具体劳动或抽象劳动即劳动必定包含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割裂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的整体性,只讲劳动主体作用,忽略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中的存在,是无法奠定经济学的科学理论基础的。

而已经形成的历史是,自经济学创立以来,不论哪一个学派,很少有人认识到,单纯的劳动主体活动即活劳动不等于劳动。对劳动的整体性没有纳入学术范畴给予应有的重视,几乎所有的文献使用的劳动范畴的涵义一直相悖于科学的界定,这是直到21世纪在经济理论研究中还尚未消除的一般现象。

概括地讲,在客观的社会经济生活实际中,劳动主体永远要与劳动客体相结合,才构成劳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5] 马克思的这段话,是对劳动整体性的准确表述,也是对人类劳动范畴的科学定义。在学术研究抽象的意义上,只要除去通常表示活劳动的提法,那么,劳动的涵义与劳动过程等同,即劳动就是劳动过程,劳动过程就是劳动,劳动必然有过程,不论多么短的过程,对于劳动的存在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方面,是劳动主体方面,是劳动的施动方面,即引起劳动产生的方面。劳动主体的活动时间并不一定等于劳动整体过程的时间,它可能比劳动整体过程时间短,也可能与劳动整体过程时间相等。

劳动主体活动的目的是劳动过程的目的,即人是施动者,劳动过程是受劳动主体控制并为劳动主体达到一定目的。在劳动过程中,自然的方面,是劳动客体方面,是劳动的受动方面。劳动客体将始终作用于劳动整体过程时间,即在各种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可间断活动,劳动客体的受动性却从不能间断。

劳动客体是劳动主体要达到劳动目的所利用和运用的自然力量。这种自然既包括人化自然,又包括人的自然化。只有进入劳动过程的自然,才可称为劳动客体。在已有的理论认识中,劳动客体被划分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人类劳动发展的历史表明,进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客体一直是发展变化的,人类劳动主体活动能力的变化决定了劳动客体的变化。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相结合的变化总是体现在具有特定历史性的劳动过程中,这种变化的过程是劳动整体中对立统一的劳动主体施动与劳动客体受动的相结合变化过程,也是人的方面与自然的方面历史性的相结合变化过程。

劳动的整体性是客观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说人在自然中的生存希望由此可集中体现。认识劳动的整体性,坚持马克思所强调的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是现代经济学理论发展的责任。如果说劳动二重性的提出,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那么,劳动整体性的确定,就是现时代经济学界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深化认识需要解决的基础性的关键问题。在当前迫切需要理论创新支撑的世界变革时代,对于这一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创新,需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

二、价值创造

无论何时,价值始终是凝结的有用劳动过程,而这一过程的进行始终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结合,始终体现劳动整体作用,劳动主体或劳动客体,任何一个单方面的作用,都不可替代劳动整体对价值的决定作用。认识这一点,从劳动价值论的发展看,是长久的曲折的。已有理论的努力探索并没有将劳动的整体性贯彻到劳动价值论中。

我们认为,这种曲折的出现首先是由于已有理论的认识在逻辑上存在问题。第一点,将劳动肯定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与强调“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6] 存在着逻辑冲突。因为只要将劳动过程作为人与自然之 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肯定下来,劳动必然是劳动成果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这个源泉已将自然即劳动客体包括在内了),决不能再将劳动只理解为单纯的劳动主体活动,不能再说劳动不是生产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

在劳动整体性的意义上,劳动创造一切财富。由于财富即有用劳动成果,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二重性,因此,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上,认识存在逻辑矛盾,就成为在价值创造问题上未能贯彻劳动的整体性的由头。第二点,认为劳动客体对创造使用价值起作用,对创造价值不起作用,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其典型说法是,机器只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因为就劳动成果而言,有使用价值,或者说有社会使用价值,就必然有价值,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而,劳动客体即土地、资产等,只要能在创造使用价值上起作用,就必然同样能在创造价值上起作用( 这种客体作用是融于劳动整体作用之中的)。

对劳动客体只能在创造使用价值上起作用,不能在创造价值上起作用的认定,与同一标的二重性的逻辑认定,是相违背的。正因如此,已有理论将劳动整体性排除在劳动价值论之外,从逻辑上未能看到劳动客体的作用客观地包含在劳动整体的价值创造作用之中。

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局限于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也是已有理论未能贯彻劳动整体性于劳动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7],已有理论的研究将分析对象都化作简单劳动,且特别是在劳动价值论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按简单商品生产中的简单劳动分析的。从今天来看,劳动的发展已使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大大超过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复杂劳动,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关系中,不仅存在技能质相同的多倍数和高倍数的差,而且存在技能质不相同的不可按倍数相比的差。现代复杂劳动特别是高技术复杂劳动展示了劳动主体的高度智能和劳动客体的高度广阔,并表明一定的复杂劳动的劳动客体对某些简单劳动的劳动主体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非全部),这突出地显示了同时代劳动中存在着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相互结构的很大差异。

在这种认识前提下,即便以简单商品生产中的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人们也很难忽略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即不容置疑地会将劳动整体性贯彻于劳动价值论之中。但是,在上个世纪,相对讲劳动的发展还没有迈出大步,这时候将复杂劳动放在一边,仅仅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劳动主体的劳动强度和技术熟练程度以及工作时间长短的不同,出于对人的注意始终致力于对劳动主体作用的单方面把握,而较少注意到劳动客体在不同劳动过程中的差异,进而造成对劳动客体作用的漠视,事实上忽略了劳动成果的交换是劳动整体即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作用结果的交换这一客观存在。因为劳动的发展是以复杂劳动主导的,每一时代的复杂劳动代表着每一时代劳动整体的发展水平,劳动的时代区分是以复杂劳动为标志的,因此,每一时代的政治经济学研究都不能仅限于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而应在理论透视中对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作出深刻的分析比较,所以,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忽略劳动的整体性,只承认劳动主体创造价值,不能准确地把握劳动整体的价值创造作用,不能不说与已有理论仅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的研究方法有关。

三、价值归属

看到土地、资产在创造价值与使用价值中的作用,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经济学形成的初期,现在,认识到这种作用客观存在的人越来越多,因为一方面人们的视野更加开阔了,一方面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了,这种作用的表现更明显了。人们用各种方式来表达这种作用的存在,只是一直很少把它归结为劳动客体作用,更从未将这种作用准确地阐述为劳动整体作用中与劳动主体作用对立统一存在的劳动客体作用。

由于这样,以往关于这种作用的表述几乎都成了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立的观点,而很少成为论证劳动价值论的力量。因而或许可以估计到,当今天我们阐述劳动整体性对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的时候,对一些人来说,恐怕认识的障碍还在对劳动客体作用的承认上。无疑,承认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的作用,是与已有理论相违背的,并且是受到已有理论长期批判的。因此,理论研究的推进在这个问题上还要给予更具体的阐述。

在此,我们暂时不讲劳动的整体作用,也暂时不讲劳动主体作用,为了表述的需要,先只讲劳动整体作用中的劳动客体作用。我们必须讲清楚,在价值理论的科学研究中,不仅应承认土地、资产是具体的存在,更应将其抽象地概括为劳动客体。所以,不论是土地的作用,还是资产的作用,我们都要用劳动客体的作用来表述。经济学的研究是从经济事实出发的,不可能脱离事实去获取科学的认识。

事实上,任何劳动成果的取得,都离不开劳动客体的作用。在某些批判性文献中,曾指责承认劳动客体作用为循环论证,并说只有预先假设存在劳力、资产、土地三种并列要素,才能避免循环论证。我们认为,这种批判毫无力量,因为这三种要素并列是不需要预先假设的,劳动过程历来如此,它们三者的并列存在本来就是客观事实。除非以既定的观点为证,不顾事实的存在,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劳动主体必须要同劳动客体相结合,资产、土地与劳动的并列存在是不可改变的。而且,在可比的条件下,人们也能直接观察到劳动客体作用对劳动整体成果的影响。比如,在两个采煤工作面,一个煤层厚1 0米,一个煤层只有1米厚,工人在10米厚的煤层中作业与在1米厚的煤层中作业,同等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会很不一样,即使他们的工具和劳动强度是一样的。

这里的差别就在于煤层的厚度不同,仅此不同就对劳动成果的不同起到作用。这个例子,足以说明劳动客体作用的差别,也可证明劳动客体作用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反证更好说明问题。我们可以举出每一个例子说明,抽掉其中任何一种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客体,劳动都是没有成果的,没有成果,即不会有任何价值的存在。

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理论是反映经济本质的,而本质与现象不同,所以,从本质能解释通的东西,对现象未必能解释。其实,这似是而非。人们曾长期坚持无视劳动整体性的劳动价值论不动摇,以为这是一种本质的解释,即使与经济现象的反映不相符也没有关系。人们甚至不愿为此多想,面对无处不在的劳动客体作用不承认,而将对事实的承认斥为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表现出不值一驳的态度。但这可不是科学的态度,这是违反科学逻辑的。固然,本质与现象是有所区别的,但区别不能是本质与现象不能用同一理论解释。如果一个理论能够科学地解释本质,那么它一定能科学地解释现象。

如果在理论上不能使对本质和现象的解释贯通起来,那么只能说人们的认识还未能与客观达到统一,还需要认真地反思。在人类经济生活中,对价值理论的探索是长期的,现实的复杂必然使得理论相应复杂,但是,对劳动客体是不是在劳动成果的取得上发挥作用,这并不是一个复杂问题,而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实。在这个问题上绊住脚,确有情绪代替科学,盲从代替思考的问题。我们现在需要的是重新归入科学的逻辑轨道,要求劳动价值论能够对本质与现象作出贯通一致的解释。

法国经济学家巴.萨伊曾认为:“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8] 除去对劳动的界定应明确为劳动主体活动外,这种认识并没有错,因为这是客观事实,不仅是事实的现象,而且是事实的本质,任何人也无法改变这种事实。如果说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至今对价值理论还未搞通,那么当年人们对萨伊的价值理论采取批判态度是可以理解的,无论怎样说,萨伊没有科学地解释价值,但是对萨伊正确认识的事实是不能批判的。

不必讳言,在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已经形成禁区。谁要是与萨伊一样认定“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9] 谁就要被视为离经叛道,不管这是不是事实。当今,在改革的大前提下,必须要打破这一禁区,还客观事实本来面目。在事实面前,谁认识错了,谁就要改过来,不管是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命力不在于从不出错和坚持错误不改,而在于能够认真地改正错误和不断地推进科学的理论向前发展,能够总是奏出时代的最强音。因此,在对待劳动客体作用的问题上,我们的认识再也不能止步不前了,我们要尊重的是客观事实。

然而,通过对数百年来的理论探索考察,我们高度理性地认识到,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核心,还不在对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的作用的承认,而是需要辩证地科学地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不同。价值创造表示价值具有,即劳动成果具有劳动创造决定的价值。价值归属表示价值占有,即劳动成果价值的归属决定占有。或者说,这是一个区分怎样地创造价值和怎样地归属价值的问题。理论应精细地把握,并非创造价值就能得到价值归属。

事实是,价值创造由劳动整体完成,是劳动整体作用构成了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单纯的劳动主体作用和单纯的劳动客体作用都无法实现价值创造,虽然在劳动整体的创造作用中既有劳动主体作用又有劳动客体作用;而价值归属则是只对劳动主体,排除劳动客体在外,即价值不能归属劳动客体,只归属劳动主体,劳动主体代表劳动整体接受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归属,并不是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归属劳动整体,劳动主体在劳动整体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体现。

劳动整体的创造,归属于劳动主体,抽象地明确地认识这种内在的辩证的关系,是科学地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要求。这就是说,既不能将价值创造混同于价值归属,抹煞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中的作用;也不能将价值归属当作价值创造,承认劳动客体亦可价值归属,让劳动客体也占有劳动成果去回应劳动客体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必须明确,劳动客体是劳动整体中的受动者,是人化的自然和人的自然化,它只能对创造价值起作用,不能享用价值,不要求其参与创造的价值的任何部分归属于它占有。如果从理论上认识价值归属亦可延至劳动客体,将创造等同于归属,以为有创造就直接有归属,那么显然是违背基本事实的,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

历史表明,自从政治经济学创建以来,在价值论研究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这一理论核心问题上各走一端:一些人只强调价值创造既需要劳动主体又需要劳动客体,忽视价值归属只能是劳动主体的抽象,要求有创造就要有归属;另一些人则是强调价值的归属只能是劳动主体不可有劳动客体,以归属代创造,对价值创造既需要劳动主体又需要劳动客体的事实不承认。反反复复的争论只是越来越强化向两端的偏执,始终未能使经济学的认识在价值理论上统一起来。

时至今日,这种争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更加明显突出,在共同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要按各种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分配,承认各种劳动要素的价值创造作用,否认仅以劳动主体活动时间计算价值,提出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既反对价值论的多元论也反对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不承认各种劳动中的生产要素都有价值创造作用,反对按活劳动、土地、资本的贡献分配,坚持价值只能按劳动主体的活动时间计算。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对价值创造范畴和价值归属范畴的科学区分和界定,关于劳动客体作用的存在和关于劳动主体的价值归属独有的争论,恐怕不仅还要在政治经济学界继续下去,而且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界也不会化干戈为玉帛。因此,价值理论发展的历史必将证明,确定消除偏执两端的理论核心,阐明价值创造不同于价值归属,创造是整体的,有劳动客体作用在内,归属是主体的,不涉及劳动客体,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是走向通达的突破性的重要一步。

四、商品的二重性不可分割

科学的研究必须从最基本的事实出发,理论的认识必须符合逻辑。劳动是抽象劳动的表现范畴,劳动可以代称具体劳动,却不等同具体劳动,劳动范畴本身不含具体劳动的指向。这就好比,可以说一匹白马是马,不能说马就是一匹白马。因此,我们需要确定,劳动不是具体劳动,没有具体劳动属性,劳动范畴一般就是指抽象劳动,抽象劳动不是具体的存在,准确地说,劳动范畴仅有抽象性,没有具体性,不具有二重性,只有具体劳动才有二重性,即只有具体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

特别是在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严格地讲,劳动不能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劳动二重性的实质是指具体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具体劳动,一方面又可对其作抽象的认识。指出劳动范畴不具有二重性,从逻辑上讲,是因为小概念可以包含在大概念之内,但大概念不能代替小概念,劳动是大概念。

1、具体劳动的二重性不能割裂

具有二重性的具体劳动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这就是说,作为具体劳动,无一例外,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作为抽象劳动,即劳动,相应也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在具体劳动的二重性中,同样客观体现整体性,不能只是界定劳动主体的活动具有二重性,不能脱离劳动的整体性认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如果在界定劳动范畴时,能够确认劳动的整体性,而在认识具体劳动的二重性时,又回到只将劳动理解为劳动主体活动,那就失去了对劳动范畴科学认识的意义。

当年,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始的时候,对于劳动二重性是抽象劳动二重性的解释,而不是具体劳动二重性的解释,是对劳动主体活动的解释,而不是对劳动整体活动的解释。这种已有很久历史的解释在今天需不需要改变。如果从对劳动范畴科学认识的基点讲,这是需要改变的,那我们就应该给予重新认识,而不能止于前人之见。

对于具体劳动的二重性不能割裂。具体劳动的二重性是讲,凡是具体劳动,都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其中,抽象劳动是对具体劳动的抽象认识,并不是说,在具体劳动之外,还存在一个抽象劳动。这也就说,没有抽象劳动的单独活动和作用,没有单独存在的抽象劳动。科学地认识抽象劳动,应确认抽象劳动的作用只是对具体劳动作用的抽象,具体劳动作了什么,抽象劳动才能做什么抽象,科学的抽象就是准确的抽象。如果在经济学对具体劳动二重性的分析中,抽象劳动的作用不同于具体劳动的作用,具体劳动的创造性不同于抽象劳动的创造性,那就是不准确的抽象,是对具体劳动二重性的割裂。这种人为割裂具体劳动二重性的认识是违反逻辑的,是不能在今后的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延续下去的。

2、商品的二重性不能割裂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成果。实现了交换的劳动成果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具有使用价值;一方面,具有价值。商品的二重性是由具体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即具体劳动具有二重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决定其劳动成果经过交换之后具有二重性。虽然,具体劳动的二重性决定商品的二重性,有具体劳动才有具体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有抽象劳动的概括才有对各种具体劳动作用的通约;但商品的二重性并不同于具体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的二重性是讲,一重性是具体劳动,一重性是抽象劳动,二重的区分是具体与抽象的区分。然而,对于商品的二重性来说,却没有具体与抽象的区分,即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来说,是没有具体与抽象的区分。

首先,商品是一个抽象范畴,同劳动范畴一样,是作为一般性类概念存在的。其次,使用价值也是一个抽象范畴,只讲使用价值,未讲具体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表述商品的有用性,或者说,这是对商品的一般有用性的抽象,是抽象表示商品的有用性的范畴。再次,价值是抽象范畴,是表现劳动成果经过交换其被创造的具体劳动作用得到社会承认的范畴。显然,并不是使用价值表现具体,价值表现抽象。与具体劳动的二重性不同的是,商品的二重性都表现抽象。准确地讲,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对商品的一般有用性,即劳动成果作用一般化的抽象;商品的价值是对商品生产消耗的人类一般劳动,即创造劳动成果的劳动作用一般化的抽象。从逻辑上讲,商品的二重性,一个表示已经发生的劳动作用,一个表示尚未被消费的劳动成果作用。

在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必须明确,商品的二重性是不能割裂的。这就是说,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也是商品的价值,不能将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割裂开来,必须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属性统一于商品。如果认为使用价值的创造是财富的创造,财富的创造需要有劳动主体作用,也需要有劳动客体作用即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作用;价值的创造不同于财富的创造,只是劳动主体作用的创造,只是劳动主体作用的凝结;那就是违反认识逻辑的,是对商品二重性的人为割裂。

事实上,由具体劳动二重性决定,商品二重性必然统一于商品,其中,不论是哪一重性,都不是单独存在的,有使用价值必然有价值,有价值也必然有使用价值。这样的事实表明,使用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创造决不可能分开,决不可能是由劳动整体作用表现使用价值的创造,由劳动主体作用表现价值的创造。任何人都必须清楚:任何劳动的创造都是具体劳动的创造,任何具体劳动的创造都是对具体劳动成果的创造,出现分工和交换之后,对所有用于交换的具体劳动成果均称之为商品,商品具有二重性,但是,所有的具体劳动创造的都是商品,创造了商品就是创造了商品的二重性,而不可能是分开创造二重性即分开创造使用价值与价值。价值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依附于使用价值,必须依附于商品,所以,只有商品的创造,在商品的创造中,包含着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创造,不存在不依附于商品的单独的价值创造。商品的二重性不能割裂,就是说不能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创造脱离于商品的创造,不能将使用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创造割裂开来。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第25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第62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353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51页。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201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

[8]巴.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 ,第75页。

[9]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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