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对新注册的社会团体,尤其是商会协会的注册,对商协会里的职务称谓、设置、数量、比例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虽然有“一刀切”之嫌,但不能不说,对一些商协会自创的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的“职务称谓”进行了“叫停”、“削减”或“纠正”。 但是一些商协会,在对待商协会职务称谓方面依然不规范、不严谨、不严肃,甚至随性而为,有的还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例如常常遇到的一些称谓: 一、会长方面的“称谓”:联席主席、联盟主席、总会会长、终身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等等。 二、副会长方面的“称谓”: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等等。 三、秘会长方面的“称谓”:执行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轮值秘书长等等。 四、职务兼任方面:联盟主席兼执行主席、名誉会长兼执行副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兼执行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等等。 这些模糊的称谓,只能说明了三个问题: 一是地方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商协会监督不力,或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二是商协会自身工作人员(专职人员),不学习政策、不遵守法规、不建言领导,任凭商协会负责人“创新”。 三是一些商协会负责人以“内外有别”的形式,进行不同表述,照顾了一些会员的“面子”,但造成了职务混淆,称呼混乱。 这些"创新"的职务称谓,或叠加的职务,不仅模糊了职务权限,还未必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所以让商协会内的职务称谓再简洁明了一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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