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原药来源证明可以说是农药登记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不仅需要成本支出,还需要花费不小的精力。因此,在开具原药来源证明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内容: ① 开具的原药来源证明的原药产品必须在登记有效期内; ② 原药来源证明的形式可以为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原药来源证明、原药购货发票、原药购销合同; ③ 原药来源证明可以是原件,亦可以是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 原药来源证明的内容与材料中所述的原药的信息应当一致; ⑤ 原药来源证明中不能含有“××吨”“有效期至××年”等字样(建议按照规定的样板进行开具); ⑥ 登记用于卫生的原药不能用作大田的制剂产品的原药,即WP的原药不能作为PD的制剂产品的原药来源; ⑦ 专供出口的原药厂家不能为国内登记的产品开具原药来源证明; 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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