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 “第五条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第六条 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第七条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最小且唯一的。 所以参与方组合最小且唯一的集体控制是共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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