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辽宁高院:一审未提出的抗辩意见,二审再提出,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回应

 江山BQ 2022-07-24 发布于北京
辽宁高院:一审未提出的抗辩意见,二审再提出,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回应么?

苏中公司申请再审称:
1.电费虽是钢结构分包工程价款组成的一个部分,且松陵公司能取得该价款的前提是其实际缴纳相关电费,但实际上案涉工程施工中的所有电费都是苏中公司缴纳,松陵公司并未支出任何电费,故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的电费232,499.21元应当从松陵公司应得款项中予以扣除。
2.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均是作为总包人的苏中公司实施,松陵公司作为分包人并未发生任何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该费用l60,648.43元应从松陵公司应得款项中扣除。
3.施工工人的社保费用已发生且应由松陵公司支付,实际由苏中公司已按规定代为缴纳,该费用定额l98,343.13元应从松陵公司应得款项中扣除。
4.[微风]松陵公司拒绝按分包合同提供专业分包劳务发票,苏中公司开具全部工程发票并向有关部门缴纳了税金,该费用应从松陵公司应得款项中扣除。

辽宁高院认为:
电费、文明施工费应由苏中公司实际支付,苏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松陵公司实际使用;苏中公司虽然实际支付了社保费,但不能证明系代松陵公司交纳;
[微风]就开具分包劳务发票及扣减税金一节,苏中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抗辩或反诉,未形成争议,二审未予审查,并无不当。

今日头条〔2022〕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范文件汇编(3.0版) - 今日头条

裁定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辽民申5707号 · 2022-06-1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