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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小雨与男友于凌晨0时,入住到某酒店 凌晨3时许,就有陌

 紫霞照我 2022-07-25 发布于陕西
河南郑州,小雨与男友于凌晨0时,入住到某酒店。凌晨3时许,就有陌生男子加小雨微信,并询问小雨结婚没有?昨天开房了没有?昨天开房和今天开房的男子是否同一个……..最后对方还让小雨发相片给他。

那么对方是怎么得知小雨的微信号和入住到酒店房间的呢?细思极恐,不寒而栗!小丽为了搞清楚真相,决定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展开调查,后经调取监控发现。原来是小雨在入住酒店时,按照防疫要求,在酒店前台登记了个人资料。

不久后,酒店前台女工作人员的男朋友及另外两名男子来到酒店后,拿着防疫登记本询问该女工作人员,这里入住的客人当中,有没有年轻女性,哪个长得最漂亮。而小雨就是这样被对方“选中”的。

得知酒店的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且被骚扰后,小雨随即主张要求酒店必须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酒店一方认为,赔偿道歉可以,只是赔偿金额太高,他们接受不了。(来源:小莉帮忙)

有网友表示,按照防疫要求如实填写个人资料,没有问题,可问题是,酒店作为管理者,不仅没有妥善保管好住户的个人资料,还将客户的长相、样貌告知他人,性质比较恶劣,如果他人利用客户资料,从事不法行为,后果很严重。因此小雨主张赔偿5000元,不算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怎么看待这起事件呢?

首先,小雨与男友支付房款入住酒店,双方形成的实际上就是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酒店一方有义务保障小雨及其男友的个人隐私资料,不被泄漏,同时还要保障他们的安全,并提供对等的服务。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虽然是由前台工作人员的原因,将小雨的资料泄露,而造成其被第三人骚扰的。但酒店方作为管理者,其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小雨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因此酒店一方必须先行承担责任,但其事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和第三方侵权人追偿。

再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等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酒店一方的原因,造成小雨被民事合法权益被侵害,因此小雨要求酒店赔礼道歉、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只是赔偿金额,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发送侮辱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不论给小雨发送那些信息的男子,是怎么获得小雨的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由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治安管理规定,因此民警找到该男子后,就可以依据上述处罚规定,对其治安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小雨主张赔偿5000元,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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