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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隐瞒已付款项, 按原数起诉?罚款!

 双木大爷 2022-07-25 发布于四川

古有商鞅变法立木为信

今有国母庆玲恪守诺言

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诉讼诚信万不可缺

虚假诉讼切不可取

近日,在柯城法院航埠法庭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胡某隐瞒双方已结算且姚某已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仍以原协议所涉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涉嫌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秩序。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诉讼秩序,法院决定对胡某处以罚款2000元。

案情回顾

2012年7月3日,胡某与姚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姚某从胡某处承包某工程项目,施工期三个月,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结清工程款。然项目完工后姚某仅支付胡某部分工程款,余款迟迟未结算,故胡某于2019年6月24日向法院起诉姚某支付工程余款126.46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经协商,双方签订《结账单》一份,明确剩余25万元工程款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双方同意,签字为准,胡某撤回起诉。后姚某向胡某银行账户打款19万元,剩余6万元未付。然2022年6月8日胡某向法院再次起诉姚某支付工程款时,仍诉请姚某支付工程款126.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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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中,姚某向法院递交了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结账单》,并出示转账证明等证据,法官经审查后向胡某释法说理,胡某这才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后主动对诉讼金额进行调整,真诚悔过并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目前,本案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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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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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必诚信,行必忠正,乃为人之本。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无权也无法挑战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法律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惩戒。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让我们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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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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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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