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06年重庆石门大桥公交车特大坠桥事故

 曾经沧海的鱼 2022-07-26 发布于重庆

参考资料:人民交通出版社,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编《道路运输事故典型案例评析一》;国家应急管理宣教网,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重庆“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6年10月1日国庆节,山城重庆的市民沉寂在国庆长假第一天的喜悦中,即便当天阴沉着天并下着雨也没有冲淡这种喜悦。连接江北区与沙坪坝区的过江通道——嘉陵江石门大桥上车来车往,一片川流不息的景象,然而此时谁都不会想到,就在这样的举国同庆的日子里,一场大祸将降临在这里。

嘉陵江石门大桥

13时32分,一辆车牌号为渝B41067,属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711路公共汽车(客车型号不详,行驶路线为江北区阳光城至沙坪坝区的三角碑,全程8.5公里)在驾驶员吕富华的驾驶下行驶在嘉陵江石门大桥主桥上,车上此时载有49名乘客,他们或为了走亲访友,或为了举家出去游玩,此时车内的人虽然不算少,但是气氛却很轻松,毕竟在这个日子里车上没有一个人是去上班的。

唯一情况不大对的就是时年31岁的驾驶员吕富华,他当时正患者感冒,在出车前刚刚输完液并吞了一大把具有嗜睡副作用的感冒药(抗组胺药物具有中枢抑制作用,容易导致人体犯困),所以整个人的精神状态非常不好,不停地打哈气、揉眼睛。

把时间往回倒,13时13分,当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行驶至江北松树桥立交桥时,吕富华就感觉到身体明显不适,于是他给和他搭班轮流驾驶渝B41067号公交车的另一名驾驶员吕嘉打电话,请求他临时帮一下忙,替他驾驶剩下的路程。然而吕嘉当天没有出车任务,所以在家喝了酒,正上着头呢,显然不适合出车,否则就是醉酒驾驶。于是吕富华没有再打电话求援,而是勉强继续驾车行驶。

松树桥立交桥

13时33分,当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由北向南驶出嘉陵江石门大桥主桥并右转进入南引桥时突然发生失控,公交车的后轮向左发生侧滑,随后车身向右发生偏转,驾驶员吕富华在车头右前角即将撞上右侧人行道路沿石时向左急打方向盘并踩踏加速踏板试图控制车辆,然而因为踩踏过重导致车速加快,整车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失控的711路公共汽车带着一车惊呼大叫的乘客以每小时52公里的时速越过桥面中心的黄色单实线和对向两条车道,斜着向前行驶了24米距离,冲上引桥左侧距离桥面0.37米高的人行道,随后撞坏了引桥护栏,整车冲出了引桥桥面,径直坠入了距离引桥桥面19.3米的地面道路右侧的人行道花台中,最后姿态是呈向左侧斜躺在花台中。公交车车身严重损毁,如同被一只巨大的脚踩了一下一般,生生地“矮”了一截。

上两图,侧躺在花台中的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

这一摔造成包括驾驶员吕富华在内的22人当场丧生,28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8人伤势严重。在随后的抢救过程中,又有8人因为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宣告不治身亡,使得这场事故的死亡人数定格为30人,另外20人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医院、江北区中医院和解放军第958医院的医护人员全力抢救而陆续脱离生命危险。

被蓝色裹尸袋包裹的遇难者遗体

这起直接经济损失达739万元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为发生在国庆节假期的第一天,因此震动了重庆市委、市政府乃至中共中央,在中央政治局的过问下,国务院重庆市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迅速成立,由安监总局副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副组长由重庆市及安监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吊车正在吊起事故公交车被摔坏的水箱

经查实,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的驾驶员吕富华时年31岁,小学文化,持有有效的A1/A2驾驶证,2003年3月28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为A1/A2/E;2005年10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从事旅客运输(大客)、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至事发时所有证件都在有效期内,本年度按照规定向车管所提交了体检合格证明。但是在2006年3月31日凌晨,吕富华驾驶渝B41067客车在重庆市五桂路水口合药厂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第八支队认定,吕富华和死者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并记2分。

然而,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干警陈炜在处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没有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4日私自将肇事车辆发还吕富华营运。弄虚作假,擅自将事故档案中的放车时间改写为2006年5月1日,使之与送达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复印件时间相吻合。他的上级——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支队长何平对陈炜违规私自将渝B41067客车放行,擅自改写事故档案的错误行为睁眼闭眼、不闻不问。

在事故发生的当天,驾驶员吕富华因患感冒曾在前一天夜里去医院急诊输液,出车前又服下了抗组胺药物(这一点在对吕富华的尸检中得到了证实),导致出车状态不佳,处在注意力不集中的疲劳驾驶状态。

经查实,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嘉陵江石门大桥的南引桥上,双向四车道,引桥车道中线划有黄色单实线,同向车道以白色虚线分隔成快慢车道,路段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并有明显的限速指示牌。事故车辆行驶方向的两条车行道总共宽8.9米,对向两条车行道总宽8.8米,两侧各有宽2.96米、高出路面0.37米的人行道,人行道外侧也就是引桥两侧都设有高1.2米的栅栏式护栏。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正行驶在引桥下坡右转弯快车道上,弯道半径为150米,纵向坡度为2.5%,所有设置都符合行车安全要求。

事发时天气为阴雨天气,路面较为湿滑,对轮胎的附着力有一定的影响。

公交车坠桥处

被公交车撞坏的栏杆

经查实,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所在的公运利民公司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实行单车承包的经营方式,全部的车辆都以公司名义购置,购车款和客运车辆指标费都由加盟挂靠的车主出资(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的承包人为吕建国)。对车主实行“定额上缴、超收自留、欠收自负”的经济责任制,车主按合同约定向公司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责任车辆安全及财产保证金”,然后在投入运营后再按月定额缴纳一定数额的“经营经济指标费”。

然而在事实上,公运利民公司除了收钱的时候有点存在感外其余的时候对驾驶员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存在感,平时的安全教育、车辆的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出车等问题,公司则从来没有关心过。

经查实,公运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开展路检路查,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对驾驶员管理全面失控,没有及时纠正和处理承包人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曾经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的驾驶员,公运利民公司既没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又没有依法解聘驾驶员和做出任何处理,也没有督促相关驾驶员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驾驶员吕富华在雨天路滑的条件下、在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路段上驾驶大客车进入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右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使得车辆后轮出现左侧滑。由于吕富华当时精神状态不佳,在感冒输液吃药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体力、感知力和判断力以及操控车辆的能力都不如平常,所以处置失当,致使车辆越过黄色单实线和对向两条车道,冲上左侧人行道,撞坏护栏,坠落到引桥下。

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驾驶员吕富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降低车速行驶”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但因其本人已经在事故中丧生,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组认为,导致本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有如下重要原因:

1、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对运营车辆“以包代管”,没有纠正和处理承包人及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未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公运利民公司管理不力。对利民公司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

3、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安全工作机构和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

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主城区客运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运输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

为此,渝B41067号711路公共汽车承包人吕建国的代理人兼吕富华的搭班驾驶人吕嘉,公运利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杨宗义,公运利民公司总经理兼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张焘和公运利民公司董事长张雷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在2007年9月10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吕嘉和张焘有期徒刑七年,杨宗义有期徒刑六年,张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另外,根据调查结果,重庆市委、市政府对9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重庆市运输管理局副局长何宗海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重庆市运输管理局城客处处长顾斌被处以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汤传明被处以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军被处以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统筹处处长赖忠永被处以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曾祥普被处以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何宗倩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干警陈炜被处以行政降级处分;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何平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由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外,重庆市政府向国务院作书面检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