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monicyuan 2022-07-26 发布于北京

服务对象: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方式:现场支付、网上支付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申办材料目录: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境内自然人

1、居民身份证(成年人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户口簿(未成年人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来往内陆通行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四)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五)外籍自然人

1、其所在国护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六)境内营利法人

1、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七)境内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八)境内特别法人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九)境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十一)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十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供材料

(一)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原件1份)

(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原件1份)

(三)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原件1份)

(四)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按照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要求提供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五)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原件1份)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改制、合并、分立及兼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及兼并的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七)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相应的资产处置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八)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原件1份)

(九)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原件1份)

2、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十一)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

1、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进行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该材料仅需提供文号)(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

2、不动产测绘成果(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

(十二)以划转、调拨或其他方式转移权属的

1、权属转移协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划转、调拨等证明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十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六、经批准依法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且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还应提供材料

(一)在京中央单位之间调整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军队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军队有批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调整(房地产调配)文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武警部队间调整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武警部队有权管理部门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与地方单位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相关主管机关及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其中,军队向地方单位转让(含有偿移交合作建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军队有批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转让文件,其中属经营性用地转让的还应提交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五)市、区所属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七、国有企业改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的提交:继续划拨的有关批准文件(该材料仅需提供文号)(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八、依法转让出让、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登记批准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九、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应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十、除以下情形外,还应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将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无偿划转、调拨给登记申请人,或批准同意登记申请人按划拨方式继续使用国有土地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十一、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该材料仅需提供文号)(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十二、在京中央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