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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死人了”!工作时中暑身亡意外险不赔?法院说…

 奇人大可 2022-07-26 发布于上海

高温酷暑,上蒸下煮

三伏天已至

全国多地进入“烧烤”模式

高温不仅让人体感不适

也容易引发中暑

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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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就发生在了刘女士身上

作为一家船舶公司的员工

2019年8月

她在船舱内工作时

因高温中暑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死亡

此前公司曾为员工投保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每人保额40万元

刘女士去世后

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遭到拒绝

故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家属认为

刘女士是因意外伤害死亡

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则辩称

刘女士是因中暑死亡

医学上属于疾病而非意外

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

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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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司为刘女士投保意外险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刘女士的死亡

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保险条款载明

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刘女士因中暑而死亡

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

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

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

系由外来因素所致

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并且她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

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

并非其本意

亦没有证据显示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

故法院认为

刘女士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


其次,合同在责任免除部分

未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

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含中暑

作出说明、解释

现被告以该条款作为拒赔理由

提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

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

法院认定刘女士的死亡系意外身故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其支付保险金40万元

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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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温下的劳动者

撑起一把“遮阳伞”

中暑身亡属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本案主审法官冯楠表示,我国《保险法》仅明确了意外伤害险制度,但对何为“意外伤害”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确定是否符合“意外伤害”情形。若确实符合,且保险合同中未对中暑致死作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义务。


那么,有保险公司担责,用人单位就能免责吗?法官提醒,意外保险理赔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无底线地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劳动有价,生命无价,烈日酷暑下,该躲的要躲;户外露天作业,该停的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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