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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噪声法:法律保障“安静的权益”

 WQ_AI_LYS_999 2022-07-27 发布于上海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通过与九十年代制定的旧噪声法进行对比,新噪声法增加了对近年来几大热门噪声问题的规定、吸收了各地在实践中对管理噪声污染问题的优秀做法,个人认为有以下几大变化我们可以重点关注:



标题删除“环境”二字

新噪声法将“环境”二字从标题中删除了,这既是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也更加明确了新噪声的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自然环境中的噪声不在新噪声法的管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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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对噪声污染的定义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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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噪声法在旧噪声法的“超标加扰民”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不再单一的以是否超过标准来衡量是否属于噪声污染,针对例如交通运输领域的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问题,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广场舞噪声、饲养宠物产生噪声、餐饮扰民等一些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污染问题,就可以利用是否“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来界定是否属于噪声污染。

扩大适用范围

在防治对象上,新噪声法对工业噪声的定义删除了“使用固定设备时”,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在90年代立法的时候,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比较少的,现在随着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已经发展的比较普遍了,城市轨道交通带来的一些噪声污染问题也逐渐增多,例如城市轻轨、重庆穿楼的单轨等,这些噪声以后也将有法可依。

针对“热门”噪声污染问题加强防治

噪声污染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据统计,环保热线举报平台当中,噪声的投诉长期居高不下,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因此,新噪声法强调还静于民,守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针对夜间施工噪声、机动车轰鸣噪声、广场舞音响音量大、临街店铺使用高音喇叭宣传等投诉数量居高不下的“热门”噪声扰民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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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

新噪声法第六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靠站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不仅增加了组织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的相关法律义务,也增加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噪声方面的监管责任和义务,从源头降低噪声污染化解相关社会矛盾,也是新噪声注重对人的保护的体现。

(二)关于室内装修噪音。

新噪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对室内装修的活动时间有了规定,具体的限定时间段可以参考《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午间是十二时至十四时期间,夜间是指晚二十时至晨八时期间。

(三)关于商业经营活动噪声。

新噪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

(四)关于空调外机等设施设备噪声。

住宅小区的部分设施设备是低频噪声的主要噪声源,例如电梯、变压器、水泵、中央空调(包括冷却塔)等,新噪声法规定使用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安装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标准制定单位要在相关产品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生产设施设备的企事业单位要生产符合噪声限值的设施设备,从全方位防治此类低频噪声问题。

(五)关于机动车“炸街”噪声。

新噪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增加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

新噪声法在多个领域都增加了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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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阶段。


1.对房屋的要求,新噪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而我们的住宅就是噪声敏感建筑物类别之一,因此新噪声法要求建设单位在建房阶段就应当考虑房屋建成后的噪声影响情况,保证购房者入住后不受噪声污染的侵害。

2.对施工的要求,开始建设施工前,新噪声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新噪声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且建设单位应当注意“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二)售楼阶段。

新噪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以后大家买房前,可以先看看房子是否符合噪声污染防治的标准,这一规定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商的良性竞争和发展,促使房地产开发商重视房屋的噪声污染防治。

新增社会生活噪声矛盾解决三步骤

新噪声针对被投诉最多的社会生活噪声问题,设计了解决纠纷三步骤。

第一步

还是建议大家互谅互让,由居委会、物业、业主等进行劝阻调解;

第二步

调解劝阻不成的,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第三步

如调解和处理都不成且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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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节严重,有充分、完整证据证明自身因噪声污染造成个人损失或精神伤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噪声制造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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