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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智能改造人 2022-07-27 发布于广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类型企业,外资企业作为其中重要的一员,其运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税问题,稍不留神就会给企业后续发展及转让双方自身带来困境,亟需重视。

外资方股权转让税该怎么办?我为大家梳理一下外资方股权转让法律上缴税的依据及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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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外资方为企业法人时,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股权转让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外资方股权转让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若外资方是自然人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股权转让的双方还需就股权转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金额0.05%的印花税。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若中国与外资方国家有签订《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务处理条件比国内法更加优惠时,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其次,外资方股东向中资方转让股权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面对着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两方面问题。

适用一般性规定的,需要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就确认所得或损失金额,这样企业会有较大的税收负担。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可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将该项纳税义务递延到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需要说明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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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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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方被投资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其全资子公司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国内投资企业的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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