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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直接目的即“外在的合目的性”的有限性

 黄帝内经参详 2022-07-28 发布于山东

——小手一点——

(正文约800字) 

1.直接的目的关系最初只是一种外在的合目的性,目的在事物或客体之外,是目的关系最初阶段。内在的性关系则目的内在于事物或客体自身。

犹如橡木塞是“为了”封堵酒瓶的,在外在目的关系中,客体(橡木塞)是被假定在先的,作为目的(封堵酒瓶)的概念是在客体之外的,是与客体对立的。“概念与那假定在先的客体是 对立的”。

因此,外在合目性的“目的”便是“有限的”。

2.有限性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目的的内容由利用该事物的主体凭主观的需要而定,我们可以将橡木用于橡木塞的目的,也可以用于橡木床的目的。

另一方面:客体(橡木)是独立于目的(制作成橡木塞或橡木床)之外的、现成的东西,是实现主观目的的“材料或外在条件”。

在这种有限性的情形下,目的只具有自身决定性的表面“形式”,并非真正的自己决定自己,因为目的和客体两者是彼此外在性的。

3.直接性的目的作为主观性的外在目的,它还有一个特点:

目的的内容只是在我们主观性的形式下得以被规定的,或者说,只是在我们自己的主观目的内“反思”目的的,亦即主观目的和外在客体彼此外在性地相对待,而根本没有涉及客体或事物自身的概念、内在本性或内在合目的性。

“这样,目的的内容便是受限制的、偶然的、给予的、正如目的的客体是特殊的、现成的”。

例如,橡木作为现成的、特殊的客体,它为了什么目的而被制作成什么,或者橡木塞、或者橡木桌椅、或者橡木桶等等,这些目的作为内容往往受制于我们的主观的、偶然的目的。

4.一般人心目中的目的总以为只是指外在的合目的性而言,这种观点就是“一般的实用的观点”,是把事物当作只是被使用或被利用的工具,或实现一个在自身之外的目的,而不把是事物自身视为目的、视为事物自身的使命。

这种看不到事物内在本性的外在决定论,是看不到事物的自我决定性,认识不到“事物的内在辩证法”的,从而“不能使我们超出有限界”以达到概念和客体的思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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