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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所有权或租——《哲学的贫困》解读

 黄帝内经参详 2022-07-28 发布于山东

《马恩全集·第4卷·哲学的贫困》,第一版1958年P71-198.

十九、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二章 第四节 所有权和租

蒲鲁东“所有权”试图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因为,每个历史时代的所有权,都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奴隶主的所有权、封建主的所有权、资本家的所有权各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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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鲁东表面上讲的是一般的所有权,其实他所谈论的“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地租而已”。另外,在蒲鲁东提出“所有权就是盗窃”的《什么是所有权》著作中,他所论证的所有权实质上也是土地所有权。这样,马克思就有理由将蒲鲁东和李嘉图两人在土地所有权和地租关系问题上的看法进行对照了。

李嘉图所说的租就是资产阶级状态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从属于资产阶级条件的封建所有权。

“要使李嘉图的理论普遍正确,必须 使资本能够自由运用于各生产部门;资本家间高度发展的竞争必须使利润达到同一水平;必须使土地经营者变成普通的资本主义企业家,他要从他投入劣等地的资本中取得相当于他投资于任何工业部门时所能取得的利润;必须使土地的耕作按照大生产制度进行;最后,还必须使土地所有者本人只想得到货币收入。”

李嘉图所谓的“租”产业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对价,而蒲鲁东的“地租”乃是佃农交给封建主的对价。租和地租的区分界定着李嘉图资产阶级立场和蒲鲁东小资产者立场的不同的。

或者说,李嘉图的租和蒲鲁东的地租的资本主义发展形式。

“蒲鲁东先生曾赋予地租以天命的目的—— 把耕者变成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现在他从这里转向地租的平均分配。”

“但是,我们已经指出:土地经营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租金只是在工商业最发达的国家里才多少正确地表现了地租。而且这租金里面往往也还包含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土地的位置、靠近城市和其他许多情况都影响着租金的多少和地租的种类。这些不可驳斥的论据足以证明,建筑在地租上面的土地清册是不精确的。”

不得不承认,马克思关于“第四节 所有权和租”部分,对于笔者而言,其复杂程度大大超出了当下所能具有的解读能力。只好停写了,等往后有能力了,再回过头来仔细审视这一部分吧。

第二章 第四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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