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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提升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一文讲透企业纳税信用评价规则

 爱问财税 2022-07-28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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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来,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一起学习下企业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以便有的放矢地提升企业自身纳税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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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

一、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4类企业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分为4类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四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政策解码】

  1.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

     2.已办理税务登记,指的是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临时登记

  3.这里的企业包括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2018年4月起新设立企业、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企业、企税核定征收企业,2020年11月起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4.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5.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二、纳税信用评价的5个等级 

   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也是社会信用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可由纳税信用等级来体现。纳税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企业能享受到的便利就越多。具体等级如下:


【政策解码】

  1.对于新设立企业而言,一般不产生生产经营收入,故新设企业或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一般会被评为M级。所谓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一般需要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其根据上述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认定。

  2.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直接判级两种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又区分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3.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3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3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4.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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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规则解析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注意】

  1.对于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即对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2.对于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即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对于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二、纳税信用评分规则   

  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即: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一)第一步: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2.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3.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外部评价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仅在纳税人信用信息中记录,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可以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


  (二)第二步: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直接判级两种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涉及处罚金额的,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

  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第三步:纳税信用分值设计

  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方面

  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影响程度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1.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

  2.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

  3.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

  4.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

三、纳税信用修复 

  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2019年第37号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2021年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规定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2021年第31号公告新增了5种纳税信用修复情形,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即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于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具体修复范围及标准共计19+5种情形


  【知识点延申

  1.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

  (1)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3)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但对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3.“首违不罚”体现了对纳税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容错原则,为保持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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