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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罚款事项取消!司法部两文件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你好122 2022-07-29 发布于江西

本报记者 郭冀川

7月2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于今年7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明确行政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

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赵昌华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

司法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研究起草了《意见》,包含6个部分共16条。赵昌华介绍,在起草《意见》时调研发现,目前主要存在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裁量幅度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及时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一是在制定职责权限方面。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

二是在准确规定裁量内容方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三是在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方面。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

四是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方面。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是在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

贯彻“三个一律”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赵昌华表示,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质量,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去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赵昌华介绍,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罚款数额的设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国务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

第一个“一律”就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第二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第三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赵昌华说:“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还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的进行保留。”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介绍,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陆领域27部行政法规、139件部门规章设定的475项罚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逐项研究,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并结合实践中社会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特别是收集到的有关意见建议,提出了清理意见。

魏东说:“交通运输领域的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受到了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不合理罚款事项,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取消和调整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这次取消或者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就是强化法治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放”和“管”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

许新建说:“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以后,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了,因为罚款只是监管手段之一。市场监管总局将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提高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保障安全。”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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