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处理,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LawyerJiao 2022-07-29 发布于广东

一、什么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关键点:“全年”、“一次性”。

【注意】

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有两种方法计税:

方法一,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方法二,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一)方法一

   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②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规定的在 2023 年 12月 31 日前,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过渡期政策执行。

(二)方法二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托尼 2022 年2月应发工资 16000 元,毎月公司按规定标准为其代扣代缴“ 三险一金”2500 元,每月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当月还取得 2021 年全年一次性奖金 140000 元。

      假设:托尼在2022年无其他“综合收入”所得,则托尼在“2022年”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用两种方法分别计算,结果如下:

★方法一:

※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

140000÷12= 11667(元)

确定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210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140000×10%-210= 13790(元)

③2022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6000×12-5000×12-2500×12-1000×12=90000



▲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0000×10%-2520=6480(元)

>> 全年应纳税总额=13790+6480=20270

          因此,按照“方法一”进行计算,托尼在2022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270元


 
★方法二:

※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40000+16000×12-5000×12-2500×12-1000×12=230000

▲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全年应纳税总额=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30000×20%-16920=29080

   因此,按照“方法二”进行计算,托尼在2022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9080元



【注意】

        通过上面的例子,大家应该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存在税务筹划的空间,可以根据自己全年的综合所得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以上,就是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内容。



向上滑动阅览

【法律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废止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本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废止

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