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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差点就没了,还好当初留了一手 10年前,为了孙子上学老李把房

 geoallan 2022-07-30 发布于江苏
房子差点就没了,还好当初留了一手。10年前,为了孙子上学老李把房子过到儿子名下。儿子在房本上加上了儿媳的名字。现在两人闹离婚,儿媳想分走一半房产。老李拿出了两份证据,法院把房子判给了他。

(案例来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22年前,老李夫妻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套房改房。儿子小李结婚后也住在这里。不久,儿媳添了个大胖小子,老两口整天高兴得合不拢嘴。

很快孩子到了上小学的年龄。小区附近有一所重点小学。为了让孩子进入重点小学,小李向父母提出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因为每年的招生政策都有微调,房子虽然在小李名下,小李仍然没有十分的把握能让孩子上重点小学。

妻子小吴正好是这所小学的老师。小李打算把小吴的名字加在房本上。房子在辖区,又是教师子弟,孩子上学就双保险了。后来,孩子顺利地上了重点小学。

可好景不长,小吴和小李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小吴认为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的房产。

这下老李不干了。当初是为了孩子上学才过到儿子名下的,儿子只是借用房主的身份。老两口才是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

老李要求把房子重新过到自己名下。儿子没意见,儿媳不同意。老两口一气之下把小两口告到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子归他们所有。

小吴说丈夫是家中的独子,当初是老两口把房子赠给了儿子。公婆说是为了孩子上学才把房子过给儿子的不是事实。根据当时的政策即使房子不过户,孩子也能上重点小学。

那时自己和丈夫感情好,丈夫主动提出在房本上加上她的名字,就是想和她共同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当年在房本上加名字时,老两口是知情的,他们当时并没有表示反对,他们是黙许的。

现在就是因为两人要离婚了,公婆才说房子是他们的。他们这是恶意串通,目的就是不想分给她财产,想让她净身出户。

为了证明当初房子不是赠与儿子的,老李拿出了两份证据:一份《买卖房屋合同》和一份《协议书》。

原来,当年小李向父母提出把房子过到自己名下时。老李为了预防自己和老伴老无所居,留了一手。

参照当时的房价他和儿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同》。虽说签有买卖合同,实际上儿子没给一分房款。

过户前,老李又与儿子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孙子上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过给儿子,儿子没有支付房款。儿子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归老李所有。

以上两份证据可以证明,老李当时并没有把房子赠与儿子的意思。

法官从网上捜到了当时小学的招生简章。如果父母名下没有辖区内的房子是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又查明,小李是在孩子入学前,把小吴的名字加在房本上的。

综合以上证据,法官认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小吴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

于是,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小吴配合老李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小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小吴的上诉。

房本具有公示效力,一般来讲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房本上登记的是儿子和儿媳的名字,房子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出意外的话,儿媳可以分得一半的房产。

好在当初老李过户时留了-手,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证明房子不是赠给儿子的。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如果没有这两份证据,恐怕房子真得让儿媳分走一半。

这个案件给中老年朋友提了个醒,对儿女不可全抛一片心,因为谁也不知道N年之后会怎么样。儿女现在孝顺不代表以后孝顺,家庭现在和睦不代表一直和睦。

养老的房子要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不得不过到儿女名下,也得给自己留条后路。

我们可以像老李那样,过户前和儿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写明房子过户的原因,房款支付情况,房子实际归谁所有。

不过,这样做还不够完美,如果儿女在房本加上别人的名字,或者偷偷地把房子卖掉,你还是控制不了。怎么办呢?再给你支一招。

过户后,你可以以房款为债权,要求将房子抵押给自己,办理一份房屋他项权证。这样的话房子虽然登记在儿孙名下,你对房子享有抵押权,仍然实际控制着房子。不经你允许,谁也动不了这个房子。

这年头,父母子女因为房子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爱子女,也要给自己留好后路,才不至于将来被动。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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