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工实务】(签约)合同价不等于合同价格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2-07-30 发布于陕西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中,有很多的概念值得我们注意与辨别,例如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问题,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含义却不同。合同价(也成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等。而合同价格则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由此可知,合同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确实不能划等号。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二者之间的联系,可以说合同价作为最终合同价格的基础,一方面体现了签约时的市场竞争情况,另一方面为最终合同价格保留了调整、变更的空间合同价格接受合同价的组价原则、计价方法等的约束,合同价则在动态发展中最终成为工程价款(合同价格)。例如,施工合同中的进度款往往就是以合同价的比例计算支付的,而合同价格往往是在结算后才能够确定的。

对于合同价而言,从价格组成上来看,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暂估费(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笔者在此还是要特别强调,合同价不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发生价格变化,也不包括违约金、奖励、索赔等

而对于合同价格的确定则相对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合同价,综合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预算以及暂定部分,预估部分及协商,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下浮、让利等资料综合确定。合同价未约定、不明确、矛盾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往往按照定额价、市场价、同类同标段同时间的价格等相关信息,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确定。其中的复杂性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因而,很多的规范都约定了工程计价的规则,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清单计价规范》等。另一方面,我们也一直强调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依然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应该也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约定也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这样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完善和补充。这就是“按规定而约定”的理念。

签约合同价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合同价格。但是合同价发展变化而成合同价格。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也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工程造价是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要素,对于价格条款以及相应概念的准确认识,对于代理人而言是最基本的素养。

作者简介: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